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ST金一 公告编号:2024-07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
单位:元
■
(2)利润表项目
单位:元
■
(3)现金流量表项目
单位:元
■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2024年9月2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的提示性公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将于2024年10月7日届满,鉴于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尚在筹备中,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将延期进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亦相应顺延。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蒋学福 会计机构负责人:蒋学福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蒋学福 会计机构负责人:蒋学福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ST金一 公告编号:2024-071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拟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兴华”)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3年11月22日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2206房间
(5)首席合伙人:张恩军
(6)人员情况:截至2023年末,北京兴华有合伙人100人,注册会计师433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66人。
(7)2023年度业务收入情况:2023年度,北京兴华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86,273.58万元,审计业务收入61,308.25万元,证券业务收入4,236.42万元。
(8)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情况:2023年度,审计客户21家,审计收费总额2,488万元,主要行业涉及仪器仪表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批发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等,其中与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1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北京兴华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亿元,符合相关规定。2023年末职业风险基金0万元。近三年不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北京兴华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行政监管措施3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1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3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
2.诚信记录
上述人员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质量或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受到监管机构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4年度本项目的审计拟收费为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较上一年审计费用减少39.39%。
本期费用减少主要系公司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鉴于公司子公司数量减少,审计工作量相应减少,按照业务的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同行业年报审计收费情况等综合因素,经履行招标程序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了北京兴华的有关资格证照和诚信纪录,认为其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符合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续聘北京兴华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北京兴华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对公司2024年审计费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北京兴华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与能力,能满足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续聘北京兴华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续聘北京兴华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4、《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ST金一 公告编号:2024-072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30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院11号楼6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晓峰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0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09,227,4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895%(占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为公司总股本2,669,526,415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10,147,800股,下同)。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股东5名,其中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96,849,9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240%。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19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377,4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54%。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9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9,000,8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4.09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名,代表股份96,623,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6人,代表股份数为12,377,4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5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有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为公司及董监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同意908,542,75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7%;反对396,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6%;弃权288,4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8,316,221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3719%;反对396,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35%;弃权288,4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6%。
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晓明、郭惟亭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ST金一 公告编号:2024-068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24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送达给各位董事。
2、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上午10:00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院11号楼六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
3、董事会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8人,其中孙长友、张军、刘芳彬、王金峰、石军以通讯方式参会。
4、董事会会议的主持人和列席人员
会议由董事长王晓峰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合法、合规性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2、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公司拟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时间另行通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ST金一 公告编号:2024-069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监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24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送达给各位监事。
2、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上午11:00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院11号楼六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
3、监事会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其中王彬郦以通讯方式参会。
4、监事会会议的主持人和列席人员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彬郦女士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合法、合规性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2、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公司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时间另行通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31日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40348号
致: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受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文化”或“公司”)委托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为金一文化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金一文化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4年10月15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0月30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院11号楼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四)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30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3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4年10月2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本所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96,849,9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下同)的33.7240%。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96人,代表股份12,377,4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5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9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9,000,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4.09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名,代表股份96,62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6人,代表股份数为12,377,4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54%。
经审查,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关于为公司及董监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同意908,542,7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7%;反对396,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6%;弃权288,4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8,316,22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19%;反对396,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35%;弃权288,4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6%。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 _____
王丽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张晓明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郭惟亭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