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或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六)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88288 证券简称:鸿泉物联 公告编号: 2024-043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董事会会议的提前通知期限。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何军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进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以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进行结合,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有利于公司发展和符合公司利益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通过该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内容符合公司以及公司股东的利益,考核管理办法可以促进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避免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维护公司、股东、激励员工的利益和减少公司资源的损耗,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董事会同意通过该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处理;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5、上述授权事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的其他授权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行使。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于2024年11月18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特此公告。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88288 证券简称:鸿泉物联 公告编号: 2024-044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监事会会议的提前通知期限。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姚鑫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进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以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进行结合,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有利于公司发展和符合公司利益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通过该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内容符合公司以及公司股东的利益,考核管理办法可以促进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避免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维护公司、股东、激励员工的利益和减少公司资源的损耗,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因此监事会同意通过该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特此公告。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10月31日
(上接55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