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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4-1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ST锦港/ST锦港B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除监事丁泉以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监事丁泉对本报告投弃权票。理由是:根据公司2024年10月15日公告,公司开展贸易业务形成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余额合计约21.71亿元,截至2024年10月11日上述款项全部逾期。2024年8月28日,公司已向法院对涉及合同金额7.69亿元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共查封贸易客户银行存款392万元。由于逾期应收账款、预付账款金额巨大,三季报按净额9.78亿元单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建议公司根据贸易合同对被冻结贸易客户账户的资金余额、资产状况、财务状况、违约情况、诉讼进展等因素进行详细分析,合理确定逾期贸易合同的坏账准备的实际可收回情况,科学确定计提比例,对侵害公司利益、损害股东权益行为采用法律手段,公允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确保定期报告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公司负责人丁金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马壮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马壮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注:2024 年1-9月,公司将净额法核算的贸易业务收到的现金715,036.95 万元列示在“收 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将净额法核算的贸易业务支付的现金 880,879.20 万元列示在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上年同期相同性质的款项分别列示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收到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1.公司第六大股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40,075,201股,其中,4,000万股状态为质押及司法标记,75,201股为司法冻结。

2.2024年10月24日,公司第二大股东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中的10,725股被司法冻结,285,700,000股被司法标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及司法标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一)关于未追溯调整以前财务数据的原因

1.《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内容

根据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内容,公司应分别调减2018年至2021年营业收入21.20亿元、39.47亿元、24.82亿元以及0.75亿元;调减2018年至2020年营业成本 21.00 亿元、39.08亿元以及24.37亿元;调减2018年至2021年利润总额0.21亿元、0.39亿元、0.44亿元以及0.75亿元。

2.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期初数未予调整的原因

根据规定,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鉴于目前公司尚未完成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选聘工作,借鉴其他上市公司存在收到正式处罚决定后调整的情形,因此,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暂不对《事先告知书》所涉内容进行追溯调整,在此进行重点提示。

3.公司后续调整计划

为保证调整数据的准确性,公司决定在收到最终行政处罚决定及完成年审会计机构聘任后,根据业务实质和会计准则规定,参考年审会计师意见,追溯调整以前年度财务数据。

(二)关于贸易业务应收、预付款项逾期

1.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逾期的贸易业务应收、预付款项合计金额约21.71亿元,公司已于2024年10月15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关于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其中,已诉讼合同金额7.69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7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

2.公司一方面完善公司各项业务流程,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加强贸易业务的内部管理,完善了《贸易业务管理办法》《客户准入及赊销业务管理办法》等贸易制度,并完成《客户准入授信整改方案》,同时运用各种方法和手段,包括到合同相对方实地考察,充分了解其资产信息,进行商务谈判,制定履约方案;向未履约方发送催促履行函、律师函;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如有涉及刑事犯罪,向公安机关提出报案请求等。

3.鉴于公司贸易业务往来款逾期事项具有突发性、整体性特征,且目前公司已采取所有可能的法律救济手段,但相关债权的回收仍存在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公司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审慎判断逾期影响,对上述贸易业务应收、预付款项计提减值准备,扣除公司其他合同应付相关供应商0.03亿元后,净额21.68亿元按单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此次计提导致公司利润总额减少21.68亿元。

4.即使公司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公司仍将成立专门催收小组,继续采取所有可能的手段主张债权,包括推进催讨进度、诉讼及执行进度,以及推进向相关责任人的追责进度,争取最大限度回收债权,竭力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对以上款项回收进展情况保持密切关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三)关于贸易收入确认

2024年1-9月,公司收入确认原则未发生变化,与以前年度一致。本期未发生按全额法核算贸易业务,按净额法核算确认贸易收入580万元。鉴于公司有部分贸易业务应收款项逾期,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此报告对逾期合同按净额法核算的贸易收入108.52万元不确认,暂时计入过渡科目“其他应付款”。

(四)董事辞职

1.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日收到公司董事曲伟先生的辞职报告,曲伟先生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曲伟先生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纪国良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当选后,同时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2.2024年9月4日,独立董事杨华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其辞职将导致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占董事会全体成员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根据规定,其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补选新任独立董事之前将继续履职,公司已于2024年9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五)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监管风险

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于2024年9月2日起停牌。上交所对公司出具了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应当至少每10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提示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系列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046、047、050、051、054)。

(六)账户资金冻结风险

根据广发银行大连分行的诉讼请求,如借款人辽港实业未按《授信额度合同》约定向广发银行大连分行还本付息,则本公司依据与其签订的《资产权益收购协议》,应收购广发银行大连分行持有的合同项下的资产收益权。现辽港实业出现违约,广发银行大连分行诉讼主张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金已被冻结,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上述《资产权益收购协议》的签订未经过公司经营层和董事会授权,公司也未就相关事项进行披露。

(七)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4年10月27日,公司收到公安机关及相关人员家属通知,因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锦州市公安局决定对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刘辉先生、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李挺女士、原公司董事鲍晨钦女士、副总裁曹成先生、原公司董事长徐健先生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原公司董事鲍晨钦女士、副总裁曹成先生、原公司董事长徐健先生被取保候审。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尚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八)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调整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基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副总裁曹成先生能够正常履职,总裁刘辉先生、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李挺女士无法正常履职,且公司于2024年10月27日收到总裁刘辉先生的辞职报告,经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查通过,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关于指定人员代行财务总监职责的议案》,聘任丁金辉先生为公司总裁,全面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财务副总监马壮先生暂时代行财务总监职责,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享受财务总监待遇,直至董事会另行聘任为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聘任总裁、指定人员代行财务总监职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4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丁金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马壮会计机构负责人:马壮

合并利润表

2024年1一9月

编制单位: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公司负责人:丁金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马壮会计机构负责人:马壮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4年1一9月

编制单位: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丁金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马壮会计机构负责人:马壮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4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丁金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马壮会计机构负责人:马壮

母公司利润表

2024年1一9月

编制单位: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丁金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马壮会计机构负责人:马壮

(下转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