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4-051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涉及延期的募投项目名称:呼和浩特市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乌兰察布市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
●本次延期的募投项目情况:拟将募投项目“智慧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的子项目“呼和浩特市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和“乌兰察布市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的建设期由2024年12月延长至2026年12月。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披露了《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现将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补充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23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838.1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1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85,448,150.00元,扣除券商承销费用51,555,393.18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为933,892,756.82元,已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于2021年12月21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其他发行费用(含前期已支付的保荐费2,830,188.68元)(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1,056,153.78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12,836,603.04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2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 241Z0006号)。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4年9月30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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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募集资金专户共产生43,759,423.70元利息收入(未经审计)。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次延期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5月8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调整及延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智慧教育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终止,原计划投入的募集资金后续将用于“智慧书城网点体系升级项目”和“智慧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此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内部结构、部分子项目实施方式、地点及实施期限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调整及延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其中,公司前次将“呼和浩特市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的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2年12月延长至2024年12月;“乌兰察布市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为新增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为2024年12月。
三、募投项目建设期本次延长的具体情况
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结合当前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考虑到实际投资进度与预计进度存在一定差异,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用途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对募投项目“智慧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的子项目“呼和浩特市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和“乌兰察布市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进行延期,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4年12月调整为202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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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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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投项目建设期延长的原因
1、呼和浩特市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但附属及设施设备尚未完成。公司从合理稳健的角度出发,对附属及设施设备审慎购置,故预计超过原定完成时间。
2、乌兰察布市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按照正常工程建设时间预计在2024年12月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但是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因项目坐落土地性质原因,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重新申报,导致未在最初预期时间内办完。又因乌兰察布市气候原因导致施工期较短,致使该项目在2024年12月无法如期完工。
经公司审慎研究后,拟将募投项目“智慧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的子项目“呼和浩特市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和“乌兰察布市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的建设期由2024年12月延长至2026年12月。
五、募投项目建设期延长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期延长,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