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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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4-1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1628 证券简称:强达电路 公告编号:2024-001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40号)同意注册,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84.4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8.1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1,023,920.0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77,819,828.55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3,204,091.45元。

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10月25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4]1020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通强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商业银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4年10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尚有部分发行费用未转;

2、以上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0元,主要系截至公告日募集资金尚未划转至该募集资金专户所致。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名义签署;“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四方监管协议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订主体及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称“乙方”)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增资南通强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南通强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96万平方米多层板、HDI板”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茂林、刁雅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十)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1)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2)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签订主体及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南通强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南通强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96万平方米多层板、HDI板”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茂林、刁雅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各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十)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1)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2)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九份,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