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
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368 证券简称:蓝天燃气 公告编号:2024-069
债券代码:111017 债券简称:蓝天转债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
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河南蓝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集团”)持有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天燃气”)股票306,150,3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84%,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解除质押及质押后,蓝天集团累计质押数量为167,220,000股,累计质押数量占其持有公司总股数的54.62%,占公司总股本的23.40%。
● 截止本报告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新华所持公司股份质押数量为46,760,000股。蓝天集团、李新华累计质押数量为213,980,000股,占蓝天集团、李新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60.63%%,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9.94%。
近日,公司收到蓝天集团关于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通知,蓝天集团质押给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5,738.6万股的无限售流通股解除了质押,同时将其持有的公司6,116万股的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上述解除质押及质押已办理完毕相关解除质押及质押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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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集团本次解除质押的同时,将进行新的质押,具体见下表。
2、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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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质押起始日为质押合同签署日期,质押到期日为主合同履行到期日期,质押到期日具体以实际解除质押登记日期为准。
3、截止本报告日,控股股东蓝天集团及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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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持股比例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定期下发的最新股东名册载有的数量计算得来,上表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4、控股股东蓝天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李新华将于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为8,1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45%,对应的融资额为6.3亿元;将于未来一年内到期(不含前述将于未来半年内到期部分)的质押为12,09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93%,对应的融资额为10.1799亿元。蓝天集团的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资金偿还能力,还款来源为自有资金、投资收益及持有股份分红等,有足够的风险控制能力,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
5、控股股东蓝天集团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6、控股股东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控股股东蓝天集团质押股份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主营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不产生重大影响。
(2)控股股东蓝天集团本次股权质押是限售流通股的质押,蓝天集团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资金偿还能力,质押风险可控,不存在实质性资金偿还风险。目前不会影响蓝天集团的控股股东地位,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产生影响。若后续出现平仓风险,蓝天集团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措施积极应对。公司将密切关注蓝天集团质押事项的进展,并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3)控股股东蓝天集团不存在业绩补偿义务。
特此公告。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5日
证券代码:605368 证券简称:蓝天燃气 公告编号:2024-070
转债代码:111017 转债简称:蓝天转债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提前赎回“蓝天转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自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1月4日期间已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不低于“蓝天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已触发“蓝天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蓝天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蓝天转债”,且在未来六个月内(即2024年11月5日至2025年5月4日),若“蓝天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
● 以2025年5月5日(若为非交易日顺延)为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蓝天转债”再次触发提前赎回条款,公司将根据《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再次决定是否行使提前赎回权利。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30号)核准,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87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8.70亿元。期限6年,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30%、第二年为0.50%、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1.80%、第六年为2.00%。
经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205号文同意,公司87,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3年9月8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蓝天转债”,债券代码“111017”。
根据有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蓝天转债”自2024年2月21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转股期起止日期为2024年2月21日至2029年8月14日止,初始转股价格为10.13元/股。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披露《蓝天燃气因利润分配调整“蓝天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公司因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蓝天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0.13元/股调整为9.2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4月29日起生效。
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披露《蓝天燃气因利润分配调整“蓝天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公司因实施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蓝天转债”的转股价格由9.28元/股调整为8.83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9月20日起生效。
二、可转债赎回条款与触发情况
(一)《募集说明书》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情形一: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情形二: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1月4日期间已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不低于“蓝天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已触发“蓝天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公司不提前赎回“蓝天转债”的决定
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9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不提前赎回“蓝天转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结合当前市场情况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本次不行使“蓝天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且在未来六个月内(即2024年11月5日至2025年5月4日),若“蓝天转债”触发提前赎回条款,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以2025年5月5日(非交易日顺延)为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蓝天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蓝天转债”提前赎回权利。
四、相关主体减持可转债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赎回条件满足前6个月交易“蓝天转债”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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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公司其他相关主体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均未交易“蓝天转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蓝天转债”的计划,如未来上述主体拟减持“蓝天转债”,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蓝天燃气本次不提前赎回“蓝天转债”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机构对蓝天燃气本次不提前赎回“蓝天转债”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