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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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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24-1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46 证券简称:万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4-097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会议通知于2024年11月1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赵毅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各位监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公司监事会审议,拟聘任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审计需求,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因此,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2024-098)。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11月5日

证券代码:600246 证券简称:万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4-098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

● 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综合考虑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整体审计需求,为更好地推进审计工作开展,保障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完成,经履行招标程序并根据评标结果,拟聘任致同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已就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安永华明进行了事前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知悉本事项且无异议并做好接续工作。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1年12月22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北京市财政局 NO 0014469

截至2023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近六千人,其中合伙人225名,注册会计师1,364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

致同所2023年度业务收入27.0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2.0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5.02亿元。2023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57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收费总额3.55亿元;2023年年报挂牌公司客户163家,审计收费3,529.17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9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2023年末职业风险基金815.09万元。

致同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致同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0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和纪律处分1次。3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0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和纪律处分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赵雷励,200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开始在致同所执业,拟于2024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份、签署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2份。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振军,201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年开始在致同所执业,拟于2024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份、签署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2份。

拟定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杨华,200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年开始在致同所执业,拟于2024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份、复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3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致同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155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11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40万元。审计费用系根据公司业务规模及分布情况确定,较上一期审计收费下降18.42%。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安永华明,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1年,2023年度安永华明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安永华明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又解聘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整体审计需求,为更好地推进审计工作开展,保障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完成,经履行招标程序并根据评标结果,公司拟聘任致同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包括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安永华明进行了事前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知悉本事项且无异议并做好接续工作。鉴于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一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适时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开展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通过对选聘程序、招投标文件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认真审核和评价,并于2024年11月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2024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认为本次选聘工作符合法规的要求,致同所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审计需求,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因此,建议聘任致同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忆会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经8名董事全票通过,同意聘任致同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5日

证券代码:600246 证券简称:万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4-099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1月15日

3.股权登记日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提案程序说明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10月31日披露《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93)。为有效节约股东表决成本,提高决策效率,单独持有27.52%股份的股东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2024年11月4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议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前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增加临时提案后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请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4年10月31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11月15日 15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写字楼D座4层第一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及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0月31日、2024年11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5日

● 报备文件

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1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