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编号:临2024-107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肖自然、王能海、金铉玉、张宇飞于2024年11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肖自然、王能海、金铉玉、张宇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肖自然、王能海、金铉玉、张宇飞:
经查,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4年1月30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3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015万元左右,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734万元左右,2023年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469万元左右。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年报及《2023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更正公告》,更正后公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787.48万元,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578.98万元,2023年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14.02万元,股东权益合计为-1380.11万元。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和扣非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和扣非净利润差异较大,公司净资产由正变负,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肖自然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王能海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金铉玉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张宇飞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技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肖自然、王能海、金铉玉、张宇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警示函》涉及的问题高度重视并将以此为戒,将严格按照湖北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4日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编号:临2024-108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董事长肖自然于2024年11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肖自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4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肖自然:
经查,我局发现你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2023年12月6日,公司披露了《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你承诺自增持计划披露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截至增持计划期限届满,你一直未履行增持承诺。
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所述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肖自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肖自然应充分汲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