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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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4年11月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旭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表决,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监事辞职暨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4)。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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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11月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博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表决,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暨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事前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3)。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95)。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科 公告编号:2024-095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1月2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11月21日 10点00分
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华中小龟山金融文化公园五栋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1月21日
至2024年11月2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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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所做的相关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天风证券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天风证券天泽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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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股东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方式办理出席登记手续(信函到达邮戳到达日应不迟于2024年11月20日),但在出席会议时应提供登记文件原件供核对。上述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提交到公司证券管理中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同时提交公司证券管理中心。
(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5)根据《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定,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二)会议登记时间:2024年11月21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00。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将在湖北省武汉市举办,股东可以在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日截止前用传真或邮件方式办理登记。
邮箱:zqtzb@600654.com
联系电话:027-87827922
六、其他事项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将在湖北省武汉市举办,建议股东优先选择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登记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由此对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二)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沙路203号华中小龟山金融文化公园五栋
(三)邮编:430000
(四)联系人:张先生
(五)联系电话:027-87827922
(六)邮箱:zqtzb@600654.com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1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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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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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辞职暨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辞职的情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监事李世成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李世成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李世成先生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李世成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监事前,李世成先生仍将继续履行监事职责。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世成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李世成先生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健康发展和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监事会对李世成先生在监事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二、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情况
为保证公司监事会正常运作,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同意提名江玲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江玲女士简历
江玲女士,198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2年2月至2015年12月,担任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商务;2016年1月至今,担任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主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玲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江玲女士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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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辞职的情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张民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张民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张民先生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张民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前,张民先生仍将继续履行董事职责。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张民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健康发展和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张民先生在董事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二、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情况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机制,合力实现公司高质量发展,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名周文杰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暨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已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同意提名周文杰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周文杰先生在当选公司非独立董事后将接任张民先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周文杰先生简历
周文杰,男,1985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先后在湖北省煤炭投资开发公司、武汉葛化集团、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任职,2024年7月至今,任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重点办副主任(主持工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文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周文杰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