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
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

2024-1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34 证券简称:神州数码 公告编号:2024-133

债券代码:127100 债券简称:神码转债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

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0)。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24年10月30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注:上述2024年10月30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未列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截至2024年10月30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4,302,700股,占公司总股本0.64%。

二、公司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注:上述2024年10月30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未列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截至2024年10月30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4,302,700股,占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总股本0.78%。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

特此公告。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证券代码:000034 证券简称:神州数码 公告编号:2024-132

债券代码:127100 债券简称:神码转债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36号),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1,338.999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3,899.9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32,770.37万元,上述款项已于2023年12月27日全部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23年12月2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3BJAA1B0324)。

二、本次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深圳神州数码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神码云计算”)为募投项目“数云融合实验室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新增开设相应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神码云计算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科技金融支行及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本次增加的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深圳神码云计算以下统称为“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科技金融支行以下简称为“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数云融合实验室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威、崔彬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