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私募证券基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900948 证券简称:伊泰B股 编号:临2024-048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私募证券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投资基金的名称:琮碧秋实-春和多策略稳健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投资金额:3亿元人民币
● 风险提示:本次认购的基金份额所投资的产品可能存在程度不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预期投资收益不能实现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本次投资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在投资基金份额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可能面临无法取得预期收益率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伊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伊泰股权投资”)共计出资3亿元人民币认购琮碧秋实-春和多策略稳健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北京琮碧秋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审议情况
本次对外投资无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及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基本信息
(一)基金管理人
公司名称:北京琮碧秋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4DMYC6L
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73238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21年08月05日
法定代表人:李文魁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注册地:北京市房山区北京基金小镇大厦F座384
经营范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产管理;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周阳51%,关红39%,李文魁10%
主要财务指标:暂无财务数据
北京琮碧秋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7323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三、拟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琮碧秋实-春和多策略稳健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规模:3亿元人民币
基金运作方式:开放式
基金投资领域: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品种(指股票、存托凭证、优先股、权证)、债券(包括银行间债券、交易所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但不包括非公开发行公司债)、证券回购、存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期货、场内期权、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标准化票据、在交易所或银行间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支持票据(但不包括次级)、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收益互换(含跨境收益互换)与场外期权(在监管部门允许的前提下,仅限于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作为交易对手)。本基金可以参与新股申购、融资融券交易、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也可以通过港股通及其他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的品种。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含证券公司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含期货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基金公司(含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含保险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发行并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托管或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提供私募基金综合服务的契约式私募投资基金,但不可投资于上述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主要管理人员:本基金的投资经理为李文魁及孙潇。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方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
出资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伊泰股权投资尚未完成认购基金份额的出资。
存续期限: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计算的10年为固定存续期限,10年后的对应月对应日的前一天即为到期日,如到期日为非工作日的,非工作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到期日。
基金份额的分类:本基金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由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根据其属性确定其基金份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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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四、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主要内容
(一)投资目标
以追求绝对收益为目标,分享中国经济及中国优质企业的成长收益。
(二)基金的申购、赎回、转让与转换
1.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开放日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申购和/或赎回本基金,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发布暂停申购和/或赎回通知时除外。基金投资者须在开放日或开放日之前的工作日的9:00-15:00内根据募集机构的规定向募集机构及其销售网点提交书面申请文件(如募集机构另有规定的,遵循募集机构相关规定办理申请提交事宜)。未提交书面申请文件的,募集机构及其销售网点有权拒绝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开放时间进行相应调整并进行通知。管理人应当统筹考虑投资标的流动性、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销售渠道、潜在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投资者结构等因素,设置匹配的开放期。
本基金开放日为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个工作日。
2.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机构
本基金运作期间的募集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募集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募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通知。
3.申购的出资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申购。
在直销机构申购的投资者应将申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在代销机构申购的投资者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申购款在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产生的利息归入基金财产,利息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具体金额以份额登记机构记录为准。利息金额在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际结息后应归入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职责。
4.申购和赎回的方式、价格及程序
(1)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按照申购申请所对应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按照赎回申请所对应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赎回金额。
(2)“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价格、赎回价格以开放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基金赎回采用份额申请或金额申请(仅限直销机构和支持该种申请方式的代销机构)的方式。其中赎回采取金额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请按照先进先出原则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本次赎回对应所持有的份额,并根据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赎回费和业绩报酬等),当基金份额持有人金额赎回的申请金额大于其所持全部可赎回份额对应净资产(扣除相关费用之后)时,其所有可赎回份额将被全部赎回,但对于不可赎回的基金份额(如有)将按赎回失败处理(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剩余资产不足合同约定最低值则按照合同相关约定处理)。在计算过程中因四舍五入等尾差因素导致最终赎回确认金额与赎回申请金额不一致的,以基金管理人最终确认数据为准。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具体以募集机构发送的赎回申请数据为准。
5.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T+N(1≤N≤3,N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技术条件支持等情况确认,其中默认N=1,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有权对N进行调整,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托管人)日对T日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如遇特殊情况且在管理人和托管人技术条件支持下,管理人有权对份额确认日进行调整,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托管人)。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募集机构对申购、赎回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募集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概况
基金投资者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为伊泰股权投资。本基金设定为均等份额。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取得基金财产收益;
(2)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
(4)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5)监督基金管理人履行投资管理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义务的情况;
(6)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的信息披露资料;
(7)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本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本基金的,应向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但符合本合同“募集对象”中的“特殊合格投资者”的除外;
(3)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4)保证其经办人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基金相关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且履行上述文件不会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的约定;
(5)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6)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
(7)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代销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
(8)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
(9)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10)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合法权益的活动;
(11)申购、赎回、分配等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应予返还;
(12)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基金相关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且履行上述文件不会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的约定;
(13)在签署本合同前,向基金管理人书面告知自身关联方以及与自身关联方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或资管产品清单或作为交易对手方的清单,并且在上述名单发生变更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
①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北京琮碧秋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房山区北京基金小镇大厦F座384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郎园Vintage2号楼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李文魁
②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
(3)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5)基金管理人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购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等)进行调整;
(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7)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销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③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
(2)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除依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4)制作或委托代销机构制作调查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5)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履行相关反洗钱义务;
(6)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7)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8)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证券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9)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10)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2)根据相关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交易数据、对账单、投资文件及基金其他相关数据与文件,并确保提供材料的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
(13)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15)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基金财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定期报告;
(16)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
(17)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19)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0)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册;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
(24)应确保本基金的宣传资料或招募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制作的宣传材料如涉及基金托管人的,仅可表述为“招商证券为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托管人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对本产品进行任何商业宣传或背书,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宣传材料进行检查,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基金管理人追责。基金投资者因基金宣传资料而作出的投资决策,属个人行为,基金托管人不因此决策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25)应确保基金合同签署版本正确有效,基金合同为基金投资者本人或其有效授权人签署。本合同的签署采用纸质合同的方式进行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本合同原件、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基金托管人移交基金投资者签署的本合同原件,因基金管理人未妥善保管或及时向基金托管人移交本合同原件导致基金托管人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予以赔偿,如导致基金投资者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予以赔偿;本合同的签署采用电子合同的方式进行的,基金管理人应确保签订本基金合同所使用的电子签名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
(26)在本基金发生变更、展期、终止等情形时,按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进行备案;
(27)在本基金涉及诉讼或仲裁情况时,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诉情况的5个工作日内将涉诉情况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已获得相关判决、裁决或已执行判决、裁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况时立即将相关情况通知基金托管人;
(28)在基金管理人出现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时,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9)将基金管理人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3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
①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②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托管费用;
(2)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基金托管人对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③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一码通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基金份额净值;
(7)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定期报告,并定期出具书面意见;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有关合同、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本基金的有关信息;
(1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4)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5)按照本合同约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①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延长本合同期限;
(2)提前终止本合同(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条件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
(3)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提请聘用或更换投资顾问;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约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顾问的报酬标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约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约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20%以上(含2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基金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基金能力;
(11)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12)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针对前款所列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包括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有效决议的形式可以是经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名或盖章的各类通知文件、纪要文件、公告文件、补充协议等。基金管理人应取得相关决议文件原件,并验证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签署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②以下事项可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投资顾问费、业绩报酬、申购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的费率及比例;
(2)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投资经理的变更;
(3)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购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等)、基金份额的转让业务规则及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5)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决定的事项。
③以下事项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托管人及服务机构的费用报酬标准;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合同内容与格式要求发生变动而应当对本合同进行变更;
(3)对本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本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5)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决定的其他事项。
④除上述1-3项规定的事项之外,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①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②代表基金份额20%以上(含2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包括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的情形),代表基金份额20%以上(含2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于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①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代表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5)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②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等事项。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①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派授权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②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以通讯(非现场)的形式召开会议,并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规定的其他形式在约定的表决截止日以前按约定收取方式送达。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应采用书面方式。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2/3以上(含2/3)基金份额总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通知重新开会的时间。
5.议事内容与程序
①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②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会议主持人应指定专人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详细记录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名单、议题和大会讨论和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名。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本基金份额为两个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内容只涉及该基金类别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及其利益的,应当同时取得出席会议的该基金类别的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含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合理要求需要更换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全体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①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的一名授权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②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计票。符合会议通知约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披露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在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10.本基金存续期间,上述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或者相关部分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及扣缴主体,其纳税义务及扣缴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由其各自承担、缴纳或扣缴。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2.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①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对基金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的基准、次数、时间、比例亦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②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可以采取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等方式,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修改收益分配方式,需提前通知管理人提出申请(如涉及红利再投资,对于红利再投资份额视作在红利再投日新增申购份额(不收取申购费),且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在适用锁定期(如有)和赎回费(如有)时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③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各类别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④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⑤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4.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通知与实施
①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以本合同约定的形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②在收益分配方案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后,如涉及现金分红的方式,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如涉及红利再投资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以分红除权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红利再投资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直接记入其基金账户。
(七)违约责任
1.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
①基金管理人及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②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③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指令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等。
④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由商业银行、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带来的损失等。
⑤本协议各方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中登公司、经纪商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给本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⑥不可抗力。
⑦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约定,就本合同项下的基金托管人责任而言,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合同所明确约定属于托管人的义务的,对本基金的任何风险或可能存在的潜在(投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4.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5.基金托管人仅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及义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托管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更不得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利用基金托管人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
6.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以任何形式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本金收益承诺将构成刚兑而无效。
(八)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在深圳,以该院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为准,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裁决另有规定外,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不持有基金股份或认购基金份额,不在投资基金中任职。
六、风险提示及该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认购的基金份额所投资的产品可能存在程度不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预期投资收益不能实现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本次投资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在投资基金份额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可能面临无法取得预期收益率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针对投资风险,公司将及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情况,关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努力防范各方面的投资风险,尽力维护投资资金的安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