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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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已质押股份被司法标记的公告

2024-1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46 证券简称:万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4-101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已质押股份被司法标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因申请人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控股”)合同纠纷,嘉华控股所持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通发展”)485,038,158股已质押股份被司法标记。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嘉华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控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76,148,9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09%。其中,累计被冻结102,087,982股,累计被司法标记543,584,770股,占其合计持股数的73.69%,占公司总股本的32.49%。

● 嘉华控股来函显示本次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公司于今日收到嘉华控股发来的《关于部分已质押股份被司法标记的告知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被司法标记基本情况

注:以上数据如果有误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京03执1030号显示,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与嘉华控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债权金额及执行费用78,219,976.60元,需要对执行人嘉华控股持有的已质押的万通发展股份163,000,000股进行冻结。为满足上述冻结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协助法院对嘉华控股所持有的已质押的万通发展股份163,000,000股进行标记,标记的期限与冻结期限一致,上述标记和冻结的股票产生的孽息一并标记和冻结。

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京03执1088号显示,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与嘉华控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债权金额及执行费用704,611,387.20元,需要对执行人嘉华控股持有的已质押的万通发展股份322,038,158股进行冻结。为满足上述冻结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协助法院对嘉华控股所持有的已质押的万通发展股份322,038,158股进行标记,标记的期限与冻结期限一致,上述标记和冻结的股票产生的孽息一并标记和冻结。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标记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冻结/标记股份情况如下:

注:以上数据如果有误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嘉华控股来函显示本次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控股股东与公司经营业务独立,股份冻结或标记均为借款合同纠纷,控股股东正在与债权方进行协商处理,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业务履行等产生影响。

2、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存在债务逾期2.4亿元,不存在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因债务问题涉及的合同纠纷正在协商解决中。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会积极配合相关方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