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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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仲裁及公司诉讼
进展的公告

2024-1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115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仲裁及公司诉讼

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大成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饭店”或“被申请人”)于近日收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2024)哈仲立字第1979号,以下简称“《仲裁通知书》”),申请人资源网络有限公司(Netlink Resources Limited)因请求收购股权纠纷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以276,215,118.81元的价格回购申请人持有的大成饭店29.9988%的股权。

● 公司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公司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书》((2024)黑01民初1100号)。公司已就该判决提起上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审理完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已于2024年7月15日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根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相关规定,公司在预重整期间原则上不能个别清偿。公司将结合预重整沟通协调机制,通过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化解相关风险。

●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情况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资源网络有限公司(Netlink Resources Limited)

被申请人:北京大成饭店有限公司

(二)申请仲裁理由

资源网络有限公司要求大成饭店及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大成饭店29.9988%的股权,三方无法就回购股权价格等达成一致意见。

(三)申请仲裁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以276,215,118.81元的价格回购申请人持有的北京大成饭店有限公司29.9988%的股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实现本案诉求而支出的合理律师费共计人民币2,700,000.0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4年9月6日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4)黑01民初1100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提起诉讼要求提前收回授信额度内向公司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息,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88)。

公司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黑01民初1100号),判决如下:

“一、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1,092,146,603.94元,按年利率4.95%标准,以1,092,146,603.94元为基数,支付自2024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并按年利率4.95%标准支付前述罚息的复利;

二、如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可以本案所涉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312739488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证券简称:民生银行、证券代码600016)及质押期间的送股、转增股、分红、派息等孳息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股票及孳息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508,846,603.94元,并按年利率4.95%标准,以508,846,603.94元为基数,支付自2024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的罚息,并按年利率4.95%标准支付前述罚息的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2,533.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东方股份公司、东方集团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已就该判决提起上诉。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相关诉讼、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审理完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已于2024年7月15日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根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相关规定,公司在预重整期间原则上不能个别清偿。公司将结合预重整沟通协调机制,通过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化解相关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已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被实施破产清算并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可能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无论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提交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暨风险提示公告》,因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流动性暂时趋紧,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出现大额提取受限情形,截至2024年6月17日,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余额16.40亿元、贷款余额6.66亿元。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于2024年6月19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化解财务公司相关风险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承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等方式支持东方财务公司化解流动性资金不足问题,相关承诺将在未来3-6个月内完成。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风险化解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45)。

公司正在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严格按照《承诺函》内容,尽快落实相关承诺,优先以现金方式支持东方财务公司尽快化解暂时流动性趋紧风险,确保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害。公司将根据相关承诺履行情况及时履行阶段性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于2024年6月22日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6),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五、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合计17.1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7%。情况如下:

备注:上述涉案金额未考虑申请人主张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及相关诉讼费用等。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3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117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股票价格波动较大,公司生产经营及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一、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公司近期股票价格波动较大,公司生产经营及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二、其他风险提示

1、公司已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被实施破产清算并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可能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无论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提交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暨风险提示公告》,因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流动性暂时趋紧,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出现大额提取受限情形。截至2024年6月17日,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余额16.40亿元、贷款余额6.66亿元。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已于2024年6月19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化解财务公司相关风险的承诺函》,承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等方式支持东方财务公司化解流动性资金不足问题,相关承诺将在未来3-6个月内完成。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风险化解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5)。

公司正在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严格按照《承诺函》内容,尽快落实相关承诺,优先以现金方式支持东方财务公司尽快化解暂时流动性趋紧风险,确保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害。公司将根据相关承诺履行情况及时履行阶段性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于2024年6月22日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6),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3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116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所持部分股票被

第二次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司法拍卖标的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股东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润澜”)所持5,226万股无限售流通股。根据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于2024年11月12日公示的《成交确认书》,本次拍卖成交股数为5,22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3%。

● 本次拍卖最终成交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 如竞买人完成后续股份变更过户手续,东方润澜持有公司股票数量将从498,054,129股变更至445,794,12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将由13.61%降至12.18%,公司第一大股东将变更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 本次司法拍卖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东方润澜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02,175,2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7.39%。如本次司法拍卖的股份过户完成,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49,915,2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96%。

● 本次司法拍卖涉及的相关诉讼与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预重整工作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一、本次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6日、11月7日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所持部分股票将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105、临2024-11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1日10时至2024年11月12日10时(延时除外)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东方润澜所持公司5,226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进行公开第二次拍卖。

二、本次司法拍卖的竞买结果情况

根据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于2024年11月12日公示的《成交确认书》,本次司法拍卖竞买结果如下:

本次拍卖竞得者尚须按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要求及时办理拍卖成交余款缴纳以及相关手续。

本次拍卖最终成交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拍卖网拍阶段已经结束,最终成交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成交裁定为准,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司法拍卖涉及的相关诉讼与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预重整工作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