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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1月1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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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募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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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以及与本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
(2)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为50万份至100万份(含)。
(3)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为50万份至100万份(含)。
(4)对下属分类基金,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的分母为各自类别的份额,对合计数,分母采用下属分类基金份额的合计数,即基金整体的份额总额。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运作本基金。
(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到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fham.com)或客服电话4009200808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最新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