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3028 证券简称:振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4-073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4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华宏信通工业园4栋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志杰先生主持召开。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8日(星期五)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7人,代表股份82,36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8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2,20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4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1人,代表股份16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2人,代表股份16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1人,代表股份16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3%。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彭书清律师、何玲波律师在会议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2,3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6%;反对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3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978%;反对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46%;弃权3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576%。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0 关于变更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2,3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1%;反对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397%;反对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46%;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156%。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3.00 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2,3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1%;反对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397%;反对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46%;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156%。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彭书清律师、何玲波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