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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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2024-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景峰 公告编号:2024-131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立案,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人民币合计666.91万元以及云南吉长庚医药有限公司1,319,985股股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如本次增资纠纷案公司最终胜诉,公司获得的赔偿款将会对公司净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如公司未能胜诉,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公告的相关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出具裁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预判,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景峰医药”)向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华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收到五华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五华法院已于2024年11月14日对公司与云南吉长庚医药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联顿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联顿”)原股东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关于云南联顿的增资纠纷案进行立案,案号为(2024)云0102民初20609号,《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安泉;被告二:陈静;被告三:肖琨;被告四:吴洁芳;被告五:阿灼辉(以下统称为“被告”)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公司以五被告未按照《增资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公司对外转让的股权价值遭受贬损为由提起了民事诉讼,主张五被告应当对其如完全履行业绩补偿后公司所持股权的价值与公司转让给云南康合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价值的差额进行赔偿,公司诉五被告的增资纠纷案已经五华法院立案,案号为(2023)云0102民初1979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2024年4月,公司收到五华法院对本案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后公司决定不予上诉并拟在一审判决正式生效后采取其他法律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2024年9月,公司基于业绩补偿的约定义务部分履行不能所产生的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既包括了股权的履行也包括了损害赔偿,法院目前受理了本公司与五被告关于公司增资纠纷一案。

(三)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五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669,146.7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三、被告五履行股权补偿义务,将其合计持有的云南联顿1,319,985股变更登记至景峰医药名下。

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

二、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达到披露标准,除前述增资纠纷案外,其他案件具体情况详见附件《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如本次增资纠纷案公司最终胜诉,公司获得的赔偿款将会对公司净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如公司未能胜诉,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方的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积极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如公司能妥善解决上述案件,存在和解的可能;如未能妥善解决,则公司被诉案件涉及相关资产可能存在被动处置的风险。

本次公告的相关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出具裁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预判。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6日

附件:《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注: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出具裁决结果,以上案件涉及金额与最终实际执行金额可能存在一定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