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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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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1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0版)

徐焕青: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0年4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持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2018年7月至2022年12月任职于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月加入本公司,担任证券事务代表。

截至本公告日,徐焕青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图片列表: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313号

致: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的《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于召开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前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8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大社区深南大道9819号地铁金融科技大厦11F公司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11名,代表公司股份78,118,544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847%。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107人,代表股份26,798,415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048%。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以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信达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选举汤昌茂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98,161,76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比例为93.56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得票数7,097,673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比例为96.0945%。

1.02《选举郑宇峰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98,161,24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比例为93.56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得票数7,097,151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比例为96.0875%。

1.03《选举朱兴建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98,161,29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比例为93.56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得票数7,097,204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比例为96.0882%。

1.04《选举宋建彪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98,161,24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比例为93.56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得票数7,097,155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比例为96.0875%。

2、《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选举胡振超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得票数98,873,509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比例为94.23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得票数7,098,669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比例为96.1080%。

2.02《选举梁融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得票数98,872,99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比例为94.23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得票数7,098,158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比例为96.1011%。

2.03《选举周伟豪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得票数98,872,98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比例为94.23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得票数7,098,147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比例为96.1010%。

3、《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3.01《选举柯汉生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得票数100,293,98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比例为95.59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得票数7,097,652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比例为96.0943%。

3.02《选举邹香丽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得票数100,293,99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比例为95.59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得票数7,097,654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比例为96.0943%。

4、《关于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798,4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1%;反对1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5%;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67,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56%;反对11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72%;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2%。

5、《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798,4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1%;反对1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5%;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67,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56%;反对11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72%;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2%。

6、《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798,4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1%;反对1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5%;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67,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56%;反对11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72%;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2%。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魏天慧 廖金环

刘芮彤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