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ST锦港/ST锦港B 公告编号:2024-076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对ST锦港违规担保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3661号),函件具体内容如下: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11月18日发布的公告显示,经自查发现公司新增3.9亿元违规担保,截至目前,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余额合计4.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11%。因相关事项影响重大,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的规定,对公司及相关方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一、公司目前存在大额违规担保,请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立即采取合法有效措施解决违规担保问题,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二、公告显示,为自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已向19家金融机构发送了《对外担保情况调取函》,截至目前,公司仅收到5家金融机构的回函。请公司结合回函等情况进一步核查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缺陷,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违规事项,并尽快制定有效措施整改违规问题,规范公司运作和内部治理。
三、公告显示,本次新增违规担保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裁刘辉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擅自以公司名义与相关银行签署《保证合同》。请公司及董事会补充核查相关合同签署背景、主要内容、目前执行进展及对公司的影响等情况,充分提示有关风险,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股票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项规定,违规担保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的,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请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前述事项,尽快完成核查及整改,并充分提示有关风险,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披露,并认真落实函件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查实的公司及相关方有关违规问题,本所将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ST锦港/ST锦港B 公告编号:2024-074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本次案件涉案的金额:约8.77亿元人民币,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锦州港”)在2024年9月7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中案件性质一致,均为贸易买卖合同纠纷形成。自前次诉讼公告披露后,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未披露诉讼、仲裁金额约为1.05亿元(不含本次诉讼,且公司均为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因贸易买卖合同纠纷,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金额约为16.46亿元,另有5.25亿元已递交诉状待法院受理,累计涉案金额约为21.71亿元。鉴于公司贸易业务往来款逾期事项具有突发性、整体性特征,相关债权的回收存在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在公司已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上述贸易业务应收、预付款项计提减值准备,扣除公司其他合同应付相关供应商0.03亿元后,净额21.68亿元按单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此次计提导致公司利润总额减少21.68亿元。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贸易买卖合同纠纷,公司于近日收到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辽07民初79号、(2024)辽07民初80号、(2024)辽07民初81号、(2024)辽07民初82号、(2024)辽07民初83号、(2024)辽07民初84号、(2024)辽07民初85号﹞,本次案件涉案的金额约为8.77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法院已受理,未开庭。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鞍本材料(宁波)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产合柯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新巨能(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四:中泓农合实业(江苏)有限公司
被告五:崇义县鼎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六:中装燕兴(浙江自贸区)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七:江苏澜曦新材料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终止原告、被告一之间《贸易购销合同》,被告一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1.55亿元;
2.请求判令终止原告、被告二之间《贸易购销合同》,被告二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1.00亿元;
3.请求判令终止原告、被告三之间《贸易购销合同》,被告三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1.20亿元;
4.请求判令终止原告、被告四之间《贸易购销合同》,被告四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1.50亿元;
5.请求判令终止原告、被告五之间《贸易购销合同》,被告五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1.51亿元;
6.请求判令被告六向原告支付货款1.01亿元;
7.请求判令被告七向原告支付货款1.00亿元;
8.请求判令以上七家被告承担上述相应案件的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内容
(一)(2024)辽07民初79号案件事实
鞍本材料(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本公司”)与锦州港于2024年7月3日签订《贸易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鞍本公司向锦州港销售锌锭。签订合同30日内锦州港支付货款,鞍本公司收到货款90日内完成货物交割。合同签订后,锦州港履行先合同义务,于2024年7月4日前向鞍本公司支付货款1.55亿元,截至2024年10月3日,已届货物交割日,经锦州港催告后,仍不履行货物交付的合同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鞍本公司仍有1.55亿元的货物未予交付。
(二)(2024)辽07民初80号案件事实
上海产合柯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合公司”)与锦州港于2024年6月28日签订《贸易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产合公司向锦州港销售锌锭。签订合同30日内锦州港支付货款,产合公司收到货款90日内完成货物交割。合同签订后,锦州港履行先合同义务,于2024年7月3日前向产合公司支付货款1.00亿元,截至2024年10月3日,已届货物交割日,经锦州港催告后,仍不履行货物交付的合同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产合公司仍有1.00亿元的货物未予交付。
(三)(2024)辽07民初81号案件事实
中新巨能(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能公司”)与锦州港于2024年6月28日签订《贸易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巨能公司向锦州港销售锌锭。签订合同30日内锦州港支付货款,巨能公司收到货款90日内完成货物交割。合同签订后,锦州港履行先合同义务,于2024年7月3日前向巨能公司支付货款1.20亿元,截至2024年10月3日,已届货物交割日,经锦州港催告后,仍不履行货物交付的合同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巨能公司仍有1.20亿元的货物未予交付。
(四)(2024)辽07民初82号案件事实
中泓农合实业(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泓公司”)与锦州港于2024年6月28日签订《贸易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中泓公司向锦州港销售锌锭,签订合同30日内锦州港支付货款,中泓公司收到货款90日内完成货物交割。合同签订后,锦州港履行先合同义务,于2024年7月3日前向中泓公司支付货款1.50亿元,截至2024年10月3日,已届货物交割日,经锦州港催告后,仍不履行货物交付的合同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泓公司仍有1.50亿元的货物未予交付。
(五)(2024)辽07民初83号案件事实
崇义县鼎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沣公司”)与锦州港于2024年7月4日签订《贸易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鼎沣公司向锦州港销售锌锭。签订合同30日内锦州港支付货款,鼎沣公司收到货款90日内完成货物交割。合同签订后,锦州港履行先合同义务,于2024年7月10日前向鼎沣公司支付货款1.51亿元,截至2024年10月4日,已届货物交割日,经锦州港催告后,仍不履行货物交付的合同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鼎沣公司仍有1.51亿元的货物未予交付。
(六)(2024)辽07民初84号案件事实
中装燕兴(浙江自贸区)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兴公司”)与锦州港分别于2024年5月11日、2024年6月14日及2024年8月8日签订《进口大豆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2份。根据上述合同约定,锦州港向燕兴公司销售进口大豆,先货后款,交货后燕兴公司于120天内支付锦州港全额货款。合同签订后,锦州港履行先合同义务,于2024年5月11日向燕兴公司交付进口大豆24000吨,完成货物交付,结算金额1.01亿元。截至2024年9月7日,已届支付期,经锦州港催告后,燕兴公司未付款。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燕兴公司仍未支付1.01亿元货款。
(七)(2024)辽07民初85号案件事实
江苏澜曦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澜曦公司”)与锦州港分别于2024年5月6日、2024年6月14日及2024年8月8日签订《采购合同》及《延期协议》2份。根据上述合同约定,锦州港向澜曦公司销售毛葵油,先货后款,交货完毕后12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锦州港履行先合同义务,于2024年5月11日向澜曦公司交付毛葵油12950吨,完成交货义务,结算金额为1.00亿元。截至2024年9月7日,已届支付期,经锦州港催告后,澜曦公司未付款。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澜曦公司仍未支付1.00亿元货款。
三、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在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了申请立案的相关手续,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公司电子送达了上述案件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上述七宗案件诉讼费合计467.90万元。
四、除本次诉讼外,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十二个月内,除本次诉讼外,公司尚未披露案件合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05亿元。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
五、公司已披露案件进展
公司于2024年9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前期已披露涉诉案件并无进展。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因贸易买卖合同纠纷,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金额约为16.46亿元,另有5.25亿元已递交诉状待法院受理,累计涉案金额约为21.71亿元。鉴于公司贸易业务往来款逾期事项具有突发性、整体性特征,相关债权的回收仍存在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在公司已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上述贸易业务应收、预付款项计提减值准备,扣除公司其他合同应付相关供应商0.03亿元后,净额21.68亿元按单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此次计提导致公司利润总额减少21.68亿元。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9日
● 报备文件
1.起诉状
2.诉讼受理通知书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ST锦港/ST锦港B 公告编号:2024-075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违规担保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
● 经自查,2024年5月22日,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裁刘辉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超越其权限,擅自以公司名义与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抚顺银行”)签署了2份《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他人合计本金3.9亿元的借款向抚顺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公司从未公开披露公司有权机关审议同意签署上述《保证合同》。上述事项导致公司构成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余额合计约为4.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7.11%。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8.1条的规定,如公司在本公告披露后一个月内未能解决上述事项,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为全面自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前期公司向与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19家金融机构分别发送了《对外担保情况调取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5家金融机构的回函。其中,根据抚顺银行的回函,公司存在违规为他人合计本金3.9亿元的借款向抚顺银行提供担保的情形。具体情形如下:
一、公司违规担保的情况
根据抚顺银行的回函,2024年5月22日,公司与抚顺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编号:抚银开分/支2024年流贷19号保04号),为辽宁立德屋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辽宁立德屋”)本金1.95亿元流动资金贷款向抚顺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与抚顺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编号:抚银开分/支2024年流贷20号保04号),为沈阳万家美喜悦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沈阳万家美”)本金1.95亿元流动资金贷款向抚顺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经自查,公司从未就上述2份《保证合同》履行任何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从未公开披露公司有权机关审议同意签署上述合同并提供担保,且上述2份《保证合同》未履行公司内部用印审批流程,无用印记录。上述2份《保证合同》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裁刘辉超越其权限,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的,已导致公司构成违规担保。
此前,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披露了《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大连分行”)与辽港(大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港实业”)、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签订了《资产权益收购协议》,2024年9月10日,广发银行大连分行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对债务人辽港实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公司自查,上述《资产权益收购协议》的签署也未经过公司经营层和董事会审议,未履行公司内部用印审批流程,无用印记录,公司从未公开披露公司有权机关审议同意签署上述《资产权益收购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余额合计4.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7.11%。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一)辽宁立德屋贸易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3年5月9日
2.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3号(1317)
3.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068304262H
5.法定代表人:周青林
6.股权结构:自然人周青林持股51%,自然人于德水持股49%。
(二)沈阳万家美喜悦商贸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7年5月11日
2.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近海经济区近海南大街1号
3.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U4KY824
5.法定代表人:高卫宏
6.股权结构:自然人高卫宏持股60%,自然人门兴持股40%。
以上信息来源为企查查网站(网址:https://www.qcc.com/)。
三、解决方案和整改措施
目前,公司仅收到抚顺银行提供的《保证合同》复印件,并未收到《保证合同》及其对应的主债务合同原件、债务人还款进展等,相关情况均由抚顺银行告知。后续公司将积极与相关方沟通,了解和梳理《保证合同》签署过程。如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公司将以法律手段应对上述违规担保可能引发的诉讼、仲裁等情况,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已就违规担保事项向公安机关报案,尚未接到立案通知。
针对上述违规担保事项的发生,公司将加大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协同办公平台(OA)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审批管理和检查力度,有效降低公司合规风险,同时继续深入学习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杜绝类似违规事项发生。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公司因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股票自2024年6月4日起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司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者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若公司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前述违规担保事项,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现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尚未取得完整原始资料,公司正在妥善处置解决中,最终结果目前尚无法确定。
(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