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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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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提供最高额担保的公告

2024-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4-147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提供最高额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安徽鑫铂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光伏”)。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合计人民币4,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鑫铂光伏提供担保余额为91,679.50万元;公司对所有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244,904.19万元。

本次担保事项发生前公司对子公司鑫铂光伏提供担保余额为87,679.50万元;公司对所有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240,904.19万元。

●无逾期对外担保。

●本次担保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担保事项。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24年4月1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根据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市场开拓情况,公司拟向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31.50亿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2、公司于2024年5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4年6月11日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市场开拓需求,公司拟为其增加不超过10.00亿元的融资担保额度,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后,公司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增至41.50亿元(此额度不包含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为开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集团资产池业务,公司及子公司互为担保及反担保对象,提供的4.00亿元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增加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

二、担保进展情况

1、公司子公司鑫铂光伏因业务发展需要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4,000.00万元,其中存入保证金2,000.00万元。公司为鑫铂光伏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本金限额为8,100.00万元,实际担保2,000.00万元。近日《最高额保证合同》已完成签署。

2、公司子公司鑫铂光伏因业务发展需要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4,000.00万元,其中存入保证金2,000.00万元。公司为鑫铂光伏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本金限额为2,000.00万元,实际担保2,000.00万元。近日《最高额保证合同》已完成签署。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安徽鑫铂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1、工商登记信息

2、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鑫铂光伏的总资产为180,087.88万元,负债总额为107,016.02万元,净资产为73,071.86万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74,577.80万元,利润总额11,152.94万元,净利润10,466.52万元(2023年度数据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2024年9月30日,鑫铂光伏的总资产为264,079.95万元,负债总额为183,448.74万元,净资产为80,631.21万元,2024年1-3季度实现营业收入317,118.74万元,利润总额7,122.35万元,净利润7,559.35万元(2024年第1-3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3、鑫铂光伏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安徽鑫铂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

4、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安徽鑫铂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4、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公司董事会意见

被担保人鑫铂光伏为公司子公司。公司为鑫铂光伏提供担保,有利于拓宽其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生产经营需要,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子公司鑫铂光伏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30,6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42.80%;公司实际对子公司鑫铂光伏提供担保的余额为91,679.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30.05%。

公司累计对外实际担保余额为244,904.19万元(近期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科技”)部分融资业务到期,公司对鑫铂科技提供担保余额减少4,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80.26%,以上担保全部是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所有子公司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70,095.81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或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形。

上述担保金额不包含公司为开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集团资产池业务,公司及子公司互为担保及反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金额。

七、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面》。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0日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4-148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第二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第二期)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专项贷款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至12,000万元,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22.05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第二期)暨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6)。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11月20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为1,362,800股,占公司总股本(243,695,765股)的比例为0.56%,最高成交价为21.19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0.359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8,589,592.88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和专项贷款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22.05元/股。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

三、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