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4-06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2024年11月2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8层818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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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由本行方合英董事长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行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本行在任董事10人,出席9人,独立董事周伯文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本行在任监事7人,出席6人,监事孙祁祥女士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行董事会秘书张青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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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发行资本债券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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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发行金融债券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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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数5%以下A股股东(不含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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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2、3为特别决议案,均已获得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普通股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普通股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邢冬梅、傅卓婷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邢冬梅律师及傅卓婷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相关议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及其所形成的有关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文件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报备文件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0日
(不含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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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4年11月14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4年11月2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0名,实际出席董事10名,其中,刘成、黄芳、王彦康、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等7名董事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本次会议由方合英董事长主持,本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24一2028年资本规划》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名付亚民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冠意有限公司作为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的付亚民先生为本行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将关于选举付亚民先生为本行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付亚民先生将自监管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正式就任本行董事,任期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在满足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按照本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取酬政策,付亚民先生担任本行非执行董事期间,不从本行领取任何董事津贴。在付亚民先生正式就任之前,黄芳董事继续履职。
付亚民先生的个人简历见附件1,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见附件2,本行独立董事关于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函见附件3。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全体委员已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0日
附件1:
付亚民先生简历
付亚民先生,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付先生于2023年11月起任衢州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24年5月起任衢州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24年7月起任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衢州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融资部部长、总经理助理;浙江信安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此前就职于恒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鑫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金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衢州支行、浦发银行衢州支行、温州银行衢州分行、海尔集团海创汇基金上海孵化器、中梁地产杭金衢区域公司、衢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付先生毕业于吉林大学,获企业管理学硕士学位。
截至本文件披露日,付亚民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最近36个月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与中信银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根据中信银行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中信银行董事的情形;未持有中信银行股份。
附件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非执行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冠意有限公司作为提名人,现提名付亚民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就上述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发表公开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任职务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由提名人提名其为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中信银行所适用之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中信银行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冠意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0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依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章程有关要求,本人作为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现就如下事项公开声明及承诺:
一、本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冠意有限公司提名本人为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二、本人已披露的简历及其他与董事候选人资格相关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人当选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信银行章程规定,忠实、勤勉、审慎并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和义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付亚民
2024年10月10日
附件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提名付亚民先生
为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审查提名程序、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冠意有限公司作为持有中信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付亚民先生为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人的提名资格、提名方式及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同意提名付亚民先生为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选举其为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提交中信银行股东大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