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229 证券简称:上海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4-071
优先股代码:360029 优先股简称:上银优1
可转债代码:113042 可转债简称:上银转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调整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人民币9.37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人民币9.09元/股
● 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11月28日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4年中期普通股权益分派,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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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24年5月30日,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制定并实施具体的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2024年9月29日,公司董事会六届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决定以届时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普通股总股本为基数,向登记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8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具体实施情况详见同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将依据《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及相关规定对“上银转债”当期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公开发行了总额为人民币200亿元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为“上银转债”,债券代码为“113042”。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及相关规定,在“上银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派送现金股利时,将按下述公式调整转股价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
根据上述约定,因公司实施2024年中期权益分派,“上银转债”自2024年11月21日至本次普通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27日)期间暂停转股,本次普通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4年11月28日)起恢复转股。“上银转债”转股价格自人民币9.37元/股调整为人民币9.09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11月28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2日
证券代码:601229 证券简称:上海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4-070
优先股代码:360029 优先股简称:上银优1
可转债代码:113042 可转债简称:上银转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普通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8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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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24年5月30日,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制定并实施具体的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2024年9月29日,公司董事会六届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公司A股普通股总股本14,206,677,559股为基数,向普通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977,869,716.52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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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A股普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西班牙桑坦德银行有限公司(BANCO SANTANDER,S.A.)、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以及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元。待持有公司A股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有公司A股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4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2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元。
(2)对于境外法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2元。
(3)对于持有公司A股普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252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普通股(“沪股通”)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2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A股普通股的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8476988
特此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