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及调整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和
账户最低份额余额限制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1月2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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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鹏华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24年11月26日起(含当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3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无法通过网上直销渠道申购的不受前述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与申购级差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2、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及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2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20%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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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适用一般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商业养老保险组合。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4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自2024年11月26日起,本基金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份额余额调整为1 份。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时单笔最低赎回基金份额为1份;账户最低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A类和C类基金份额均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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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及计算公式等同于一般申购业务。对于满足不同条件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如定期定额申购期限适逢基金费率优惠期,或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等特殊渠道递交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或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合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人可对该部分投资者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并及时公告。投资者办理该业务具体费率以销售机构当时有效的业务规定或相关公告为准。
(1)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前,须指定本人的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扣款账户,并经办理本业务的销售机构认可。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1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置等于或高于1元的最低扣款金额,具体最低扣款金额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交易确认
本业务的申购需遵循“未知价”和“金额申购”的原则,申购价格以基金申购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为本业务每月实际扣款日(如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至基金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T+2工作日。投资人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基金后,本基金已开放赎回业务的,投资者可从T+2工作日起办理基金的赎回。赎回费率按照相关基金合同约定的一般赎回业务的赎回费率执行。
(3)变更和终止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办理该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办理程序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6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网址:www.p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
6.2其他销售机构
1、银行销售机构:中信银行、平安银行。
2、第三方销售机构:汇成基金、上海天天、基煜基金、上海利得。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本基金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信息披露媒介上的《鹏华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请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5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基金新增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为促进鹏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50ETF”)、鹏华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低碳ETF”)、鹏华国证证券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ETF龙头”)的市场流动性和平稳运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一一流动性服务》等有关规定,自2024年11月25日起,本公司新增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创50ETF(代码:159681)、低碳ETF(代码:159885)、证券ETF龙头(代码:159993)流动性服务商。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根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签署的协议,本公司决定自2024年11月25日起增加财通证券为下述适用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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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1、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址及客户服务电话:www.ctsec.com、95336)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及客户服务电话:www.phfund.com.cn、400-6788-533(免长途通话费用))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