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393 证券简称:新天然气 公告编号:2024-053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通知于2024年11月24日以电话及口头方式发出,经全体董事同意,本次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5日以通讯的方式召开,因所议事项紧急,全体董事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期限。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9人。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明再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关于增加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归还公司下属的沁水盆地马必区块南区煤层气开发项目项下的亚美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借款,以及考虑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业务发展及战略投资需要,公司拟增加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12亿元,授信期限为1年。上述授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借款、贸易融资、股权融资等,相应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及质押等。上述新增授信额度使用范围为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相关贷款手续,并授权公司/子公司经营管理层签署办理授信的相关文件,上述授权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经与会董事表决,审议通过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鉴于全资子公司Asian American Gas, Inc.(以下简称“亚美大陆”)拟向银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以用于归还沁水盆地马必区块南区煤层气开发项目项下的亚美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的借款。公司拟为亚美大陆上述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的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经与会董事表决,审议通过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
特此公告。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6日
证券代码:603393 证券简称:新天然气 公告编号:2024-054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Asian American Gas, Inc.(以下简称“亚美大陆”,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实际担保金额尚需以实际签署并发生的担保合同为准。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鉴于全资子公司亚美大陆拟向银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以用于归还沁水盆地马必区块南区煤层气开发项目项下的亚美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美能源”)的借款。公司拟为亚美大陆上述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的担保,担保方式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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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公司为亚美大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外,公司全资下属公司还为亚美大陆提供如下担保:
1.香港利明控股有限公司以其持有亚美能源100%的股权提供第二顺位质押。
2.亚美能源以其持有亚美大陆100%股权提供第二顺位质押。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香港利明控股有限公司、亚美能源已就上述为亚美大陆提供担保事项履行各自的内部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Asian American Gas, Inc.
企业中文名称:亚美大陆煤层气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4年7月16日
注册地址:Geneva Place,2nd Floor, #333 Waterfront Drive,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实际办公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
公司类型: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股东:亚美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持股100%
财务情况:截至2024年9月30日亚美大陆(合并)的营业收入为人民币212435.96万元、总资产为人民币960719.67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31654.45万元。(未经审计)
亚美大陆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为担保亚美大陆用于归还沁水盆地马必区块南区煤层气开发项目项下的亚美能源的借款所需向银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公司作为亚美大陆的间接股东,为亚美大陆提供人民币12亿元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6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担保合同尚未签署。
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担保事项的前提下,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审批在额度之内的具体的担保事宜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事项是基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亚美大陆拟向银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以用于归还沁水盆地马必区块南区煤层气开发项目项下的亚美能源的借款所需,被担保对象为公司下属正常、持续经营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较全面掌握亚美大陆运行和管理情况,并对重大事项决策及日常经营管理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该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亚美大陆向银行的贷款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的担保额度。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总额为27.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37.5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6日
证券代码:603393 证券简称:新天然气 公告编号:2024-055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2月5日
3.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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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明再远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24年11月20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41.07%股份的股东明再远,在2024年11月25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本次增加的临时提案为《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4年11月20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12月5日15 点00分
召开地点: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嘉峰镇郭北村美中能源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2月5日
至2024年12月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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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3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的有关公告。
上述议案4-5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的有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3、5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3、5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
2024年11月26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2月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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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