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华兴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兴华兴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监会2024年5月31日证监许可[2024]875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的基金类型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募集期自2024年11月29日至2025年2月28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开始销售日期以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为准。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但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
6、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3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具体规模控制方案详见本公告“第二部分 募集期募集规模限制方案”。
7、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投资者在认购时还应遵守销售机构有关反洗钱的相关要求,配合提供必要的客户身份信息与资料。
8、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9、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本基金每份A类、C类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1.00元,认购价格均为1.00元。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每次认购金额均不得低于1.00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销售机构可调整每次最低认购金额并进行公告。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投资者在认购时须注意选择相应的份额类别,正确填写拟认购基金份额的代码。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对于基金管理人为确保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低于50%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于募集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款项,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10、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发布在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www.xinghuafund.com.cn)的《兴华兴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兴华兴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13、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指定网站上列明。
14、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67-8815)或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5、风险提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市场风险、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次级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兴华兴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简称:兴华兴盛纯债A;基金代码021736;C类基金简称:兴华兴盛纯债C;基金代码:021744,请投资人留意)。
2、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元人民币。
6、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除外),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和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销售机构
①直销机构: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②代销机构: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8、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24年11月29日至2025年2月28日;如需延长,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二、募集期募集规模限制方案
本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实行限量销售,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
1、自募集首日起至T 日(含首日),若募集金额接近或达到30亿元,本公司将于T+1日刊登公告提前结束本次募集,并自T+1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对T 日的认购申请全部确认。
2、自募集首日起至T 日(含首日),若募集金额超过30亿元,本公司将于T+1日刊登公告提前结束本次募集,并自T+1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对T 日的认购申请采取按比例确认的方式给予部分确认。
3、有效认购申请的确认方式
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有效认购总金额不超过30亿元(含30亿元),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总金额超过30亿元,则对募集期内的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人。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30亿元-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及募集期利息)/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人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募集最低限额的限制。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规模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三、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基金费率
(1)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6%,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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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3)当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认购费率适用于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于固定费用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60%,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 (1+0.60%)=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00)/1.00=99,453.58份
4)当投资者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资金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100,050.00份
5)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5、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本公司直销中心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直销中心:
开户受理时间:9:00至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00至17:00。
3、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直销中心:
(1)提供由本人签字的《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告知函》;
(2)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开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3)提供由本人签字的《开放式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个人)》;
(4)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章《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个人版)》 (如投资人为“非中 国税收居民”或“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时,需要填写);
(5)提供由本人签章《普通投资者风险告知及确认函》或《专业投资者风险告知及确认函》(请根据投资者分类提供对应风险告知及确认函);
(6)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并提供能清晰看到证件各项信息的证件复印件,并确保该证件的有效性;
(7)出示投资者本人的银行储蓄存折(卡)原件,提供复印件;
(8)若您为专业投资者,并签署了《专业投资者风险告知及确认函》,还需提供:
①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原件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②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最近 2 年投资记录原件(如对账单或交易流水);或如具有相关金融从业经历,则可提供由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9)若个人投资者需开立中登基金账户,则出示证券账户卡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到直销中心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提供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申购、赎回、撤单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2)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并提供能清晰看到证件各项信息的证件复印件,并确保该证件的有效性;
(3)有效的银行划款回单;
(4)普通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如有以下情形,则需提供以下资料:
经签署的《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适用于投资者购买符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适用于投资者购买超过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最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不得购买任何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5、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在直销中心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认购,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支票结算”或“电汇结算”方式通过银行汇入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李沧支行
银行账号:5220 3010 0100 2165 12
大额支付行号:309452000049
投资人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认购期间每日17:00前到账。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中心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6、注意事项:
1)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2)投资者因上述情形造成认购无效的,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中心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4)投资人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办理开户网点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5)投资人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办理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接受情况,或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
6)投资人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7)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人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银行卡(折)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8)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五、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本公司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本公司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开户受理时间:9:00至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00至17:00。
3、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及经办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开户业务申请表(普通机构版)》;
(2)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及经办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一式三份;
(3)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及被授权人签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
(4)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签章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5)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电子交易服务协议书(个人&机构版)》一式两份;
(6)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普通投资者风险告知及确认函》/《专业投资者风险告知及确认函》(根据投资者分类提供对应风险告知及确认函);
(7)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请根据《开放式基金开户业务申请表》中税收居民信息问题进行提供)
(8)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章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及对应证明文件;(若受益所有人或其特定关系人为外国政要或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时需提供本表)
(9)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10)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如提供营业执照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可不提供此项)
(11)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2)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由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证明的复印件;(如银行提供的已用印的账户回执或账户说明等,需体现银行户名、账号、开户行全称、大额支付号等信息)
(13)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的复印件;
(14)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的复印件;
(15)提供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为与基金账户开户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16)以产品名义开户的机构,还需提供相应产品成立的证明材料一份并加盖公章。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在直销中心账户的户名一致。
4、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提供加盖预留印鉴及经办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表(机构版)》;
(2)普通投资者如有以下情形,则需另外提供以下资料:
经签署的《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适用于投资者购买符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适用于投资者购买超过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最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不得购买任何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4)直销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5、资金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支票结算”或“电汇结算”方式通过银行汇入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李沧支行
银行账号:5220 3010 0100 2165 12
大额支付行号:309452000049
投资人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在认购期间每日17:00前到账。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中心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6、注意事项:
1)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2)投资者因上述情形造成认购无效的,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中心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人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
4)投资人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结果。认购份额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
5)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六、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87号2号楼8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87号2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成立时间:2020年4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6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067-8815
联系人:卓维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景在伦
成立时间:1996年11月1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8.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44号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87号2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电话:400-067-8815
联系人:卓维庆
公司网站:www.xinghuafund.com.cn
(2)代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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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登记机构
名称: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87号2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电话:0532-80921026
联系人:桑希洋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联系人:丁媛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1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祎、沈俐
联系人:周祎
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