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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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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2024-1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15 证券简称:*ST文投 公告编号:2024-119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10月21日,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文投控股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4)京01破申89号《民事裁定书》及(2024)京01破540号《决定书》,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及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5)。

2024年11月22日,公司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等议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6)和《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117)。

2024年11月25日,经公司申请,北京一中院作出(2024)京01破5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进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文投控股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向北京一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2024年11月25日,北京一中院作出(2024)京01破5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二、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北京一中院已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三、《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法院查明:2024年10月21日,法院作出(2024)京01破申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文投控股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文投控股公司管理人。经法院许可,文投控股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文投控股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2024年11月22日,文投控股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分别召开,由债权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由出资人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主体、提交时间及表决程序合法,内容不损害各组中反对者的清偿利益,且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经核查、统计,表决组的设置符合法律规定,各表决组的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定通过标准。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经法院审查,文投控股公司提请批准的《重整计划》内容完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各表决组中反对者的清偿利益;有关企业的后续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提交和表决等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已经由各表决组通过。

综上,文投控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批准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2.终止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公司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根据公司重整计划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债权分类、调整与清偿方案,若公司顺利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将会对公司2024年度相关财务数据产生影响,具体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五、风险提示

1.法院已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重整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近三年连续亏损且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包含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于2024年4月29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叠加其他风险警示。若公司2024年度仍然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不符合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特此公告。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