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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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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1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24-099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2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27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韩士发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其中:副董事长闫军,董事李圣君、薛小春及鞠学亮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独立董事谭学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其中:监事陈瑞忠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及高管出席情况: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贤现场出席会议;董事、总经理蔺剑,副总经理刘常进,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马晓燕,副总经理于永鑫,法务总监徐云及安全总监勉玉龙现场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鲲宇、张晓武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已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