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11-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4-068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已于2024年10月23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执行董事唐阳刚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11月26日(星期二)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4年11月26日上午9:15至2024年11月26日下午3:00;

②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4年11月26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6、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会议的股权登记日:

(1)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19日(星期二);

(2)H股股东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19日(星期二)。

8、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及于股权登记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在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H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审计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9、会议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丽珠工业园总部大楼六楼会议室。

10、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如下: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特别决议案:

1、审议及批准《关于本公司与控股附属公司丽珠单抗订立的2025年-2027年三年持续担保支持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本公司为丽珠单抗提供融资担保的持续关连交易以及年度担保上限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关连股东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滨制药有限公司及天诚实业有限公司均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二)普通决议案:

2、审议及批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3、审议及批准《关于选举林楠棋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三、决议案投票结果

注:A股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低于5%的A股股东。

本公司聘任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本次股东大会上担任点票监察员。本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两名股东代表及一名监事代表共同担任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监票人。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王先东律师和谢翔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