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权益变动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819/900918 证券简称:耀皮玻璃/耀皮B股 公告编号:2024-044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权益变动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增持情形,增持比例超过1%,为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建材”)及其一致行动人香港海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海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份和B股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皮玻璃”)于 2024年11月26日收到控股股东上海建材及其一致行动人香港海建出具的《关于权益变动超过1%的告知函》。现将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截止2024年11月25日收盘,上海建材与香港海建本次增持耀皮玻璃股份的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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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海建材为公司控股股东,香港海建为上海建材的全资子公司。
注2:增持相关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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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海建材及其一致行动人香港海建拥有耀皮玻璃权益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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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7日
证券代码:600819 证券简称:耀皮玻璃 公告编号:2024-043
900918 |耀皮B股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31元,B股每股现金红利0.004347美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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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24年6月27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安排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结合公司当期实际情况,在有利于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合理决定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期间制定并实施具体的现金分红方案。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三季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34,916,06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8,982,398.14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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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1) 上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2) 中国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3) NSG UK Enterprises Limited(A股)
3.扣税说明
3.1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在本次现金红利发放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31元(含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279元人民币。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于便利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QFII、RQFII(已申报并生效)的股东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根据税务总局来函维护境外机构协定税率信息后,将直接按协定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股息红利收入企业所得税后,按税后发放,后续由上市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完成相应税款缴纳。
(3)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上述股东的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279元人民币。
(4)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其他法人投资者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31元人民币。
3.2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B 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
以《关于调整B股发行及发放股息红利所涉外汇折算率的通知》为依据,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十一届三次董事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24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 7.1307)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04347美元(含税)。
(1)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99的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003913美元。
(2)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1 的股东)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在本次现金红利发放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0.004347美元实际发放现金红利(含税)。待上述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将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外籍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0 的股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司按照每股0.004347美元实际发放现金红利(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8号5幢
联系部门:董秘办
联系电话:021-61633599
特此公告。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