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停产歇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566 证券简称:福莱蒽特 公告编号:2024-061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停产歇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控股孙公司杭州福莱蒽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蒽特新能源”)实行停产歇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停产原因
鉴于光伏行业目前的竞争环境及福莱蒽特新能源本身销售不畅、持续亏损的现状,公司为契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同时降低运营成本,决定于近日起对福莱蒽特新能源实行停产歇业。
二、控股孙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杭州福莱蒽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2、 住 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大康路158号(2幢1、2层)
3、法定代表人:孔伟华
4、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22年1月25日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货物进出口;橡胶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杭州福莱蒽特实业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福莱蒽特新能源86%股权,福莱蒽特新能源为公司控股孙公司。
8、主要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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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停产对公司的影响
福莱蒽特新能源所经营业务并非为公司主要业务,停产歇业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因福莱蒽特新能源目前处于亏损状态,短时间内难以扭亏,福莱蒽特新能源停产将减少公司经营亏损,减少其对公司业绩的负面影响,避免继续生产造成更大规模的亏损和资金投入,有利于降低运营成本,契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停产对公司经营数据的具体影响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福莱蒽特新能源已安排人员负责做好停产歇业期间的相关处置工作并签署相关协议,妥善安置和分流员工,同时做好债权债务、资产清理和安保工作。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福莱蒽特新能源是否恢复生产运营,并积极寻求对外合作机会,充分利用资产剩余使用价值,尽可能降低福莱蒽特新能源停产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福莱蒽特新能源停产歇业的后续进展,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9日
证券代码:605566 证券简称:福莱蒽特 公告编号:2024-062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李纪刚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李纪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5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李纪刚:
你作为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你父亲李乐忠于2024年3月5日至2024年3月12日期间,存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其中,买入6,200股,金额99,696元;卖出6,200股,金额105,670元,收益5,974元已上交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一)上述警示函所涉及短线交易事项,公司已于2024年10月25日披露了《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二)公司已将《警示函》内容及时告知监事李纪刚先生,李纪刚先生及其亲属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后续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三)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近亲属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一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格规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李纪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51号)
特此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