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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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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1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4-069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1月21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1人,实际参会董事11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A股股份,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增强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基于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A股股份,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2.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

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5.00元/股(含),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3.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00,000.00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45.0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为22,222,222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不含已回购尚未注销的股份)的2.44%;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60,000.00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45.0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3,333,333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不含已回购尚未注销的股份)的1.4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公司可回购的A股总数不得超过审议本次回购方案的股东大会当日已发行及未被回购的A股股份总数的10%。

4.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万元(含),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5.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受限于下列第(1)及(2)条的规定,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部分A股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①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②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③经本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后的本公司下届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除非本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通过特别决议批准延续本次回购方案);

④在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上,股东通过特别决议撤销或修改本次回购方案。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①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②中国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6.回购股份决议的有效期

本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

7.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实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依据有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根据实际回购的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等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

(5)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股票价格表现等综合因素,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6)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审议。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方案的公告》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4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定于2024年12月24日(星期二)采用现场表决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4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livzon.com.cn)。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9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4-070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有关回购股份方案重点内容如下:

回购股份用途:全部予以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万元(含)。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5.00元/股(含),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回购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回购股份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回购股份期间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股东的减持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相关风险提示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份回购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如果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或H股类别股东会未能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将导致本回购方案无法实施;

(2)若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则本次回购方案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为促进公司稳定发展,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A股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已于2024年11月28日召开了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增强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基于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A股股份,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2.回购股份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条相关规定: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二)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四)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5.00元/股。

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予以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3)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00,000.00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45.0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为22,222,222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不含已回购尚未注销的股份)的2.44%;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60,000.00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45.0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3,333,333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不含已回购尚未注销的股份)的1.4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公司可回购的A股总数不得超过审议本次回购方案的股东大会当日已发行及未被回购的A股股份总数的10%。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受限于下列第(1)及(2)条的规定,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部分A股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①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②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③经本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后的本公司下届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除非本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通过特别决议批准延续本次回购方案);

④在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上,股东通过特别决议撤销或修改本次回购方案。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①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②中国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7.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注:公司回购注销前股份总数为截至目前的公司总股本(不含已回购尚未注销的股份)。

8.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本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2,504,482.71万元、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404,249.53万元、流动资产1,726,617.47万元,假设以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100,000.00万元计算,本次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3.99%、7.12%、5.79%,公司拥有足够的资金支付本次股份回购。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2,490,930.82万元、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415,859.55万元、流动资产1,661,339.40万元,假设以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100,000.00万元计算,本次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4.01%、7.06%、6.02%,公司拥有足够的资金支付本次股份回购。

公司管理层认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本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说明

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内无明确的减持计划。如后续拟实施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公司回购部分A股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减少注册资本事宜通知债权人。

11.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的情况

《关于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2.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实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依据有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根据实际回购的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等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

(5)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股票价格表现等综合因素,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6)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13.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份回购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如果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或H股类别股东会未能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将导致本回购方案无法实施;

(2)若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则本次回购方案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9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4-071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已于2024年11月28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4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①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2024年12月24日(星期二)下午2:30;

①2024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召开时间为2024年12月24日(星期二)下午3:00(或紧随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后);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4年12月24日9:15至2024年12月24日15:00;

②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4年12月24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

(1)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17日(星期二);

(2)H股股东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17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①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及于股权登记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在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H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②2024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审计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丽珠工业园总部大楼六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2、2024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审议议案: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详情请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需逐项表决的议案,对一级提案投票视为对其下各级子议案表达相同投票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无互斥提案。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信函登记、传真登记。

2、登记时间:通过信函、传真方式登记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

3、登记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丽珠工业园总部大楼董事会秘书处。

4、A股股东登记时应当提供的材料:

①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单位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需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单位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办理登记。

②自然人股东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

5、H股股东登记及出席须知请参阅本公司于披露易(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6、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姓名:叶德隆、袁蔼铃

联系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丽珠工业园总部大楼董事会秘书处

电话号码:(0756)8135992、8135105

传真号码:(0756)8891070

电子邮箱:LIVZON_GROUP@livzon.com.cn,yedelong@livzon.com.cn

7、预计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食宿、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由于网络投票系统的限制,本公司只向A股股东提供一次网络投票,A股股东关于上述议案的网络投票结果将同时适用于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两个会议的表决。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说明如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513”,投票简称为“丽珠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4日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2月24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五、备查文件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一: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委托人持股数额:_____________股)出席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委托人授权受托人表决事项如下: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赞成”、“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决议案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则受托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委托人签名(单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额: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二: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委托人持股数额:_____________股)出席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委托人授权受托人表决事项如下: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赞成”、“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决议案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则受托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委托人签名(单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额: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