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11月30日

查看其他日期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024-1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ST曙光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2024-099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4年11月29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800.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67,560.4211万股的1.18%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22元/股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4年11月29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800万股,授予价格为1.22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发表了明确意见。

2、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0月31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11月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4年11月7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2024年11月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自查情况的公告》。

4、2024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1月29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0名激励对象授予8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2元/股。同日,监事会对截至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同意确定以2024年11月29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0名激励对象授予8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2元/股。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4年11月29日。

2、首次授予数量:800.00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80人。

4、授予价格:1.22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期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关于本次权益授予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授予的相关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监事会核实,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及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1月29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0名激励对象授予8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2元/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实,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的情况。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1月29日,公司根据首次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以2024年11月29日收盘数据进行测算,公司首次授予的8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总费用为1,640.00万元,具体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注:1、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3、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事项。

六、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30日

股票简称:ST曙光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2024-100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根据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中关于“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的规定,会议通知于2024年11月2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召集人亦于本次会议上做出了相应说明。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监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后,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及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1月29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0名激励对象授予8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2元/股。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9)。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30日

股票简称:ST曙光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2024-102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股份”或“公司”)股票自2024年4月26日起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1、2023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被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如下:

“曙光股份在2021年9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并批准公司收购前控股股东之全资子公司天津美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美亚”)汽车资产的关联交易议案,于 2021年9月26日与天津美亚签署总价款为1.323亿元的资产购买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于2021年9月27日向天津美亚支付预付款6,615万元,又于2021年12月15日与天津美亚签署补充协议,上述资产购买协议签订后,曙光股份与天津美亚陆续进行了资产交接。2022年5月5日,曙光股份中小股东自行召集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购买资产的议案》,决议终止上述购买资产事项。2023年8月4日,曙光股份收到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6民终1423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公司中小股东自行召集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截至2023年12月31日,曙光股份关于上述事项的解决方案仍未确定,曙光股份将购买资产支付天津美亚的6,615万元在其他应收款列报,并根据该事项的最新进展对该款项计提减值5,264.26万元。

2024年2月,曙光股份向振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天津美亚立即退还原告转让款6,615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合计72,092,475.00元(含利息)。2024年3月22日,曙光股份收到由振安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4)辽0604民初170号],经振安法院主持调解,曙光股份与天津美亚达成调解协议。

本段内容不影响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审计意见。”

2、大华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及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如下:

“(1)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曙光股份流动资产1,334,490,959.99元,流动负债1,703,555,266.04元,流动资产低于流动负债369,064,306.05元,2023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69,940,549.48元,2023年度合并报表经营现金流为-250,166,720.24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曙光股份已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仍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2)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四)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和附注十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述,贵公司应收前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天津美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余额为6,615万元,为贵公司2021年9月与天津美亚之间的汽车资产购买关联交易案的预付款,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根据该事项的最新进展对该项预付款计提减值5,264.26万元。

截至本报告日,上述汽车资产购买的关联交易案已经法院调解结案,关联交易相关协议终止执行,天津美亚向公司移交的资产归公司所有,公司已支付给天津美亚的合同款项6,615万元归天津美亚所有。”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24年4月26日起将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9号)。

二、前期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有关事项

2021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被大华所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自2022年5月6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7〕。

2022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被大华所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股票需要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大华所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见加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4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9〕。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风险警示的意见及解决进展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带强调事项段及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的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涉及事项高度重视,将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具体整改措施:

1、加强专业知识学习,规范管理工作

(1)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公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使其真正了解和掌握各项制度的内容、实质和操作规范要求,特别强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督导检查,切实提高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

(2)完善和加强内外部重大信息沟通机制,确保相关主体在重大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通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进一步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

(3)强化内部审计职能

切实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的要求履行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并按要求及时向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内部控制相关情况,严格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工作。

2、公司董事会督促公司经营管理层加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建设

(1)以控制流动性风险为经营前提,加强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内部经营责任考核,降低费用开支,提升盈利能力。

(2)积极拓展国内、国外业务,全力增加订单。

(3)大力加强新产品研发,推进新能源皮卡、自动挡皮卡、新能源车桥等产品研发进展。

(4)拓展融资渠道,加大融资力度。通过现有资源增加融资、通过集团内优质资产新增抵押融资等加大融资。

(5)盘活公司的各项资源和资产,大力清收应收款项。

(二)整改结果:

1、公司相关整改工作持续进行,并已取得相应进展。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股东自行召集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购买资产的议案”,决议终止上述关联交易购买资产事项。针对该次相关股东自行召集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的2份案件以及是否可撤销的2份案件(请见公司临2022-120号公告),法院已对其中2份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的案件做出终审判决,终审判决结果为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详见公司临2023-065号和临2023-074号公告);法院已对其中1份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可撤销案件做出了终审判决,该终审判决结果为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不可撤销(详见公司临2023-020号公告);另外1份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可撤销的案件法院已做出准予原告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裁定(详见公司临2023-111号公告)。

3、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于2024 年 2 月向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就与天津美亚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2024 年 3月经振安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天津美亚达成调解协议,振安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详见公司临2024-014号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双方已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完毕。

4、公司持续经营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情况正在持续整改中,按照2024年三季报和2023年三季报数据比较,公司经营净现金流、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营运资金(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的差额)等财务指标比去年同期有所改善,具体如下:

四、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30日

股票简称:ST曙光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2024-098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关于“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的规定,会议通知于2024年11月2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召集人亦作出了相应说明。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董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4 年11 月29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0名激励对象授予8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22 元/股。

本议案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99)。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李全栋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00303 证券简称:ST 曙光 公告编号:2024-101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29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鸭绿江大街889号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记名式投票表决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举行,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贾木云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梁卫东、董事兼总裁李全栋、独立董事崔青莲、于敏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部分董事通过视频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部分监事通过视频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

3、公司董事会秘书臧志斌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会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会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静、万美丽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