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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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4-1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4-119

债券代码:113692 债券简称:保隆转债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国保隆”)、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保隆”)、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富中国”)、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感电子”)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 公司本次为宁国保隆、合肥保隆、保富中国、龙感电子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10,000.00万元、9,000.00万元、960.00万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为宁国保隆、合肥保隆、保富中国、龙感电子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1,750.00万元、36,000.00万元、20,000.00万元、5,882.4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 本次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期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311,793.8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5.57%,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11,793.8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5.57%,无逾期担保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国保隆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中信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宁国保隆提供不超过10,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保隆同中信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中信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合肥保隆提供不超过10,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公司控股子公司保富中国同中信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中信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保富中国提供不超过9,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公司控股子公司龙感电子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华夏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龙感电子提供不超过96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上述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2024年度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49.45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公司此次为宁国保隆、合肥保隆、保富中国、龙感电子提供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上述担保事项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截止2024年11月29日,公司为上述公司担保预计额度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注:“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849317931

注册资本:贰亿捌仟零捌拾万圆整

成立时间:2006年3月10日

法定代表人:陈旭琳

注册地址: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山园区钓鱼台路15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批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二)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FQKM5X

注册资本:捌亿肆仟捌佰万圆整

成立时间:2018年1月16日

法定代表人:张祖秋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都路1588号

经营范围:汽车零配件研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与咨询;汽车配件、机电产品、电子元件、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网络设备、金属材料的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及销售;自有房屋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三)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J37FN5Q

注册资本:3300万欧元

成立时间:2018年10月25日

法定代表人:张祖秋

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沈砖公路5500号5幢1楼

经营范围:生产:汽车零配件及部件,汽车电子产品,机电设备;销售:汽车配件,机电产品,机械设备及配件;汽车零配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机械设备安装(除特种设备),从事上述同类商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四)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23147285Q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整

成立时间:2014年11月27日

法定代表人:周良杰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飞舟路328号1号厂房二层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机电耦合系统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能量回收系统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第一条 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就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享有的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当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条 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主合同债务人在2023年1月12日至2026年11月30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换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以下方式确定的额度:

债权本金壹亿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第三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第四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第一条 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就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享有的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当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条 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主合同债务人在2024年7月24日至2026年11月30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换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以下方式确定的额度:

债权本金壹亿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第三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第四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 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就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享有的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当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条 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主合同债务人在2023年1月12日至2026年11月30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换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以下方式确定的额度:

债权本金玖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第三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第四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四)《保证合同》

甲方(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为保障乙方与债务人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所签订的编号为SH4620120240008的《银行承兑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种类为银行承兑汇票,币种为人民币,本金数额为壹仟贰佰万元整,期限自2024年11月21日始至2025年5月21日止。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壹仟贰佰万元中的净额玖佰陆拾万元整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宁国保隆、合肥保隆、保富中国、龙感电子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本次宁国保隆、合肥保隆、保富中国、龙感电子申请融资主要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董事会判断其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11月29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311,793.8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5.57%,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11,793.8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5.57%,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