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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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副董事长、董事、副总经理辞职
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2024-1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100证券简称:东方材料0公告编号:2024-058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副董事长、董事、副总经理辞职

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副董事长、董事、副总经理辞职的情况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董事长、董事、副总经理高华先生提交的辞职申请,高华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董事长、董事、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高华先生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高华先生在担任公司副董事长、董事、副总经理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重要努力,公司及董事会对高华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高华先生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高华先生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补选非独立董事的情况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同意提名杨波(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特此公告。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30日

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杨波,1978年出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2002年至2007年1月任宝德科技旗下宝腾互联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07年2月至2010年8月任蚬壳星盈科技华东总经理;2010年9月至2012年任万国数据(NASDAQ: GDS)互联网事业部总经理;2013年至2023年2月任鹏博士(600804.SH)华东数据中心总经理,2023年3月至今任润迅数据集团有限公司CEO。2020年至今任中国通信工业协会数据中心委员会运营副主任委员。

杨波先生不持有公司股票,在公司关联方润迅数据集团有限公司担任CEO。除此之外,杨波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形。

证券代码:6031100证券简称:东方材料0公告编号:2024-059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1月25日以邮件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本次会议由许广彬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1月30日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副董事长、董事、副总经理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1月30日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03110 证券简称:东方材料 公告编号:2024-060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2月16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12月16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合肥软件园二期F5栋一层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2月16日

至2024年12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于2024年11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参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登记或报到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营业执照、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有营业执照、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有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有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单位的,还应持有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2、参会登记时间:2024年12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7:00。

3、登记地点: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股东可采用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信函上注明联系电话。

六、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食宿、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2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