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5286 证券简称:同力日升 公告编号:2024-056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北京天启鸿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启鸿源”)、江苏创力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创力”)、江苏华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力”)。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天启鸿源提供担保额度人民币10,000万元、为江苏创力提供担保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为江苏华力提供担保额度人民币10,000万元。截至本披露日,除本次担保外,公司实际为天启鸿源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6,810.00万元、为江苏创力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00万元、为江苏华力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00万元。
● 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止公告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融资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20,000万元的担保,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不限于信用担保(含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等形式。授权期限为自该议案经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融资额度及担保事项的公告》。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为满足天启鸿源的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保证天启鸿源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在确保规范运作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近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天启鸿源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的一系列授信业务合同及天启鸿源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10,0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担保外,公司实际为天启鸿源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6,810.00万元。
为满足江苏创力、江苏华力的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在确保规范运作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近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江苏创力、江苏华力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申请的授信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授信额度分别为人民币5,000万元、人民币10,000万元。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担保外,公司实际为江苏创力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00万元、为江苏华力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北京天启鸿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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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苏创力电梯部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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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江苏华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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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被担保人为北京天启鸿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名称: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3、债务人名称:北京天启鸿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债权限额:10,0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7、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被担保人为江苏创力电梯部件有限公司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主要内容
1、保证人名称: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3、债务人名称:江苏创力电梯部件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5,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责任期间
本保证人和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7、保证范围:
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首席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延迟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券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三)被担保人为江苏华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主要内容
1、保证人名称: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3、债务人名称:江苏华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1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责任期间
本保证人和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7、保证范围:
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首席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延迟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券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需要,保障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并能够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可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66,210.00万元(担保总额包含目前生效的担保合同金额及担保合同到期但仍承担担保义务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6.67%。其中对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为51,81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8.69%。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