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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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2024-1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08 证券简称:中信重工 公告编号:临2024-063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概述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内容详见《中信重工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根据工商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公司向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及《公司章程》备案登记。在实际办理过程中,根据工商登记相关要求,除上述公告条款修订外,将《公司章程》中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表述内容替换为“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近日,公司已完成注册资本变更及《公司章程》备案登记相关手续,并取得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武汉琦

注册资本:肆拾伍亿柒仟玖佰伍拾伍万叁仟肆佰叁拾柒圆整

成立日期:2008年01月26日

住所: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冶金专用设备制造;冶金专用设备销售;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隧道施工专用机械制造;隧道施工专用机械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黑色金属铸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对外承包工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销售;海洋工程平台装备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储能技术服务;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热力生产和供应;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供暖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燃气经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备查文件

公司新换发的《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01608 证券简称:中信重工 公告编号:临2024-064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重工”“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出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80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经查,我局发现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因签订代保管协议提前确认收入、仲裁费用入账不及时、封存资产未提折旧、个别项目延迟转固等事项,导致2019年收入成本核算不准确,影响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第四条、《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第八条、第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2023年公司多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发生变更,对2023年年度报告影响较大,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2〕1号)第7.6.3条第二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三是2021年至2023年,公司全资子公司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研院)与新疆哈密亿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哈密亿乐节能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密亿乐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公司(以下简称亿乐3家公司)签订《全权委托管理合同》,矿研院作为受托方,受托管理亿乐3家公司,公司未将亿乐3家公司作为关联方进行披露,也未将与亿乐3家公司之间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一关联方披露》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2〕1号)第3.2.7条第二款第七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四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存在部分内幕信息及知情人未纳入登记范围、部分事项未经全部知情人签字确认、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进行自查等行为,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武汉琦作为公司董事长、俞章法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张志勇作为公司总经理(2019年5月至2021年2月兼任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苏伟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梁慧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青春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勤勉尽责,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中信重工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武汉琦、俞章法、张志勇、苏伟、梁慧、王青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积极按照河南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提升公司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质量。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