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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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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2024-1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4-041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2024年4月19日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定期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中审众环委派武兆龙、黄求球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披露的《关于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近日,公司收到中审众环出具的《关于变更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变更签字会计师的概况:

中审众环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原委派武兆龙、黄求球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鉴于中审众环内部工作调整,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现委派黄求球、陈庆为签字注册会计师,负责公司2024年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二、本次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基本信息、诚信和独立性情况

(一)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黄求球,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201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年起从事审计业务,2015年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承做过上市公司审计、大型省属国有企业审计、新三板审计等项目工作;熟悉企业政策、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从事证券工作10年,现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复核上市公司1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庆,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202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起从事审计业务,2018年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承做过上市公司审计、大型省属国有企业审计等项目工作;熟悉企业政策、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从事证券工作8年,现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0家,复核上市公司1家。

(二)上述相关人员的诚信和独立性情况

黄求球、陈庆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三、本次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字注册会计师变更系因审计机构内部工作调整,本次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有序交接,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2024年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中审众环出具的《关于变更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函》。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4-042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罗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平锌电”)近日收到罗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平县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云0324民初3483号。现将《民事判决书》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建兴(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罗平锌电作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002号公告。

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8日将上述案件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中证公司和被告杨建兴的申请,罗平县人民法院追加了该证券侵权事件期间在年度报告中签字的董监高李尤立等19人为被告参加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该起案件审理终结,罗平县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

二、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

经审理,罗平县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中证公司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其以罗平锌电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自身的证券虚假陈述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公司未依法进行追偿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公司应当就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管履职不当行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主张。尽管投资者陈*秀的损失与罗平锌电股份公司董事长杨建兴等高管的证券虚假陈述确实存在一定的联系,但因证券虚假陈述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不当造成的损失非同一损失,并非一一对应关系,应以罗平锌电股份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包括陈*秀在内的众多投资者对第三人罗平锌电股份公司提起赔偿诉讼,涉案标的额巨大,现仍有很多案件正在审理中,第三人罗平锌电股份公司最终将承担的赔偿金额目前并不确定且无法固定,进而,因虚假陈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亦不明确,难以确定。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4221.00元,由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罗平县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数无影响。

五、其他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披露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罗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云0324民初3483号。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