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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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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33版)

2024-12-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33版)

为实施对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议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另行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二: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年 月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计票结束之日止。若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二次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有新的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证券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议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2、本次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修改基金合同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另行公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对《基金合同》的修订

1、将“第二部分 释义”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6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2.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修改成:

“6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2.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2、将“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的“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将“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的“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0.0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修改成: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3、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评价时间、分配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4、将“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的“二、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及金额的确定原则”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本基金日后相关公告为准。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根据前述可供分配利润及收益分配比例计算收益分配金额。”

修改成: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本基金日后相关公告为准。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超额收益率及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4、根据前述超额收益率、可供分配利润及收益分配比例计算收益分配金额。”

5、将“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九)临时报告”中的如下条款删除:

“24、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及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三、对《托管协议》的修订

1、将“九、基金收益分配”中的“(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3.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0.0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修改成: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3.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评价时间、分配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6.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对《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1、将“【重要提示】”中的如下内容删除: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

2、将“第二部分 释义”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62.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3.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修改成:

“62.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3.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3、将“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中的“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将“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的“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0.0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修改成: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3、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评价时间、分配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5、将“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的“二、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及金额的确定原则”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本基金日后相关公告为准。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根据前述可供分配利润及收益分配比例计算收益分配金额。”

修改成: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本基金日后相关公告为准。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超额收益率及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4、根据前述超额收益率、可供分配利润及收益分配比例计算收益分配金额。”

6、将“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九)临时报告”中的如下条款删除:

“24、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及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7、将“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中如下内容删除:

“二十八、自动清算的风险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