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362 证券简称:甬矽电子 公告编号:2024-080
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1、中意宁波生态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意控股”)持有公司股份20,618,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5.05%;
2、海宁齐鑫炜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齐鑫炜邦”)持有公司股份23,323,2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5.71%。
上述股份均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且已于2023年11月16日全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3、包宇君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775,426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68%;
上述股份来源于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鲸益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鲸益”)解散清算后,将其名下持有的公司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至各合伙人名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非交易过户暨权益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自身业务、资金需要,公司股东中意控股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与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00,000股,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5%;
因自身业务、资金需要,公司股东齐鑫炜邦计划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与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902,580股,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71%。
因个人资金需求,包宇君女士计划自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根据市场情况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500,000股,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12%。
若公司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减持计划将作相应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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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包宇君女士所持股份来源于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鲸益解散清算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非交易过户方式取得公司股份。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股东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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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过去12个月内齐鑫炜邦、宁波鲸益曾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因此前期减持计划披露日期填写为不适用;上述减持比例以公司当时总股本407,660,000股计算。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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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减持比例数据如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持股5%以上股东中意控股、齐鑫炜邦的股份锁定承诺、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任何第三人管理本公司/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企业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约定。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①本公司/企业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②减持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相关规定调整的,则遵从新规定。
③减持价格: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④减持期限及减持数量: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上市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80%(含送股、转增股本的数量)。
⑤减持的信息披露:股份锁定期届满,本公司/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配合公司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⑥承诺不减持的情形:
公司发生欺诈发行的情形,发生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发生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形等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决作出之日起至发股票终止或恢复上市前,本公司承诺不减持股份;公司或本公司发生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本公司承诺不减持股份;本公司/企业发生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本公司/企业承诺不减持股份。
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相关规定调整的,则遵从新规定。
⑦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企业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股东包宇君女士持有公司股票来源于2024年9月11日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在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鲸益解散清算后取得的股份,个人承诺将继续履行宁波鲸益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相关承诺如下:
(1)宁波鲸益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书》中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任何第三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约定。
(2)宁波鲸益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书》中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①本企业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②减持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相关规定调整的,则遵从新规定。
③减持价格: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④减持期限及减持数量: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上市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80%(含送股、转增股本的数量)。
⑤减持的信息披露:股份锁定期届满,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配合公司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⑥承诺不减持的情形:公司发生欺诈发行的情形,发生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发生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形等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决作出之日起至发股票终止或恢复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股份;公司或本企业发生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本企业承诺不减持股份;本企业发生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本企业承诺不减持股份。
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相关规定调整的,则遵从新规定。
⑦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宁波鲸益就未能履行承诺事项做出如下承诺:
①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因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将本企业从公司领取的现金红利交付公司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③在本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期间,若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宁波鲸益全体合伙人承诺,自本次宁波鲸益解散后相关股份过户之日起,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大股东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就共用减持额度的分配,按照各合伙人解散时对应权益比例计算各自的减持额度。
(5)本次因宁波鲸益解散,通过非交易过户形式取得公司股份的全体合伙人承诺继续履行宁波鲸益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需求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经营等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的数量,时间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公司将督促相关股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