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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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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12-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24-101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紧急会议的形式召集和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会议于2024年12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胡嘉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4年12月23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102)。

三、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6日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24-102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12月23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有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3日(星期一)下午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6、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18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2024年12月1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公司董事会同意列席的相关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四路303栋三楼多功能会议室。

二、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二)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其他

1、议案1.00需逐项表决;

2、议案1.00-18.00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珠海航空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大横琴股份(香港)有限公司-1号-R、古少明先生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也不得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议案1.00-18.00、议案20.00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4年12月20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2、登记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四路303栋三楼宝鹰股份董事会办公室(信函登记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3、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代理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以上文件需加盖公章)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以上文件需加盖公章)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信函、传真以登记时间内送达公司登记地点为准。本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4、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人:吴仁生

联系电话:0755-82924810

传真号码:0755-88374949

邮 箱:zq@szby.cn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四路303栋三楼

邮 编:518040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 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六、附件

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2、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6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047”,投票简称为“宝鹰投票”。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或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

委托人证券账号:

委托人持股性质和数量: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24年 月 日

本人(或本单位)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注:1、请对表决事项根据股东本人的意见选择“同意”、“反对”、“弃权”之一,并在相应栏内打“√”表示,三者必选一项。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加盖法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24-103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出售

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珠海市

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宝鹰智慧城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拟向控股股东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横琴集团”)出售其合计持有的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以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大横琴集团以其对公司的债权和部分现金作为对价进行支付。

2024年11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1月30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珠海市国资委”)出具了相关批复文件,珠海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本次重组方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重组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完成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程序后(如需)方可实施。本次重组能否通过上述审核或核准以及最终通过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6日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24-104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

及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本次诉讼原告

3、涉案金额:人民币163,706,475.52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鹰建设”)向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诉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名鸿投资有限公司、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恒童投资有限公司。近日,宝鹰建设收到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号分别为(2024)琼9003 民初11620 号、(2024)琼9003 民初11621 号、(2024)琼9003 民初11622 号、(2024)琼9003 民初11623 号,宝鹰建设已完成诉讼费用缴交,案件已正式立案,截至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海南名鸿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三: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广州恒童投资有限公司

(二)事实及理由

被告一为“海南海花岛2号岛项目”的发包人,原告分别承包了被告一下述工程:海南海花岛2号岛三(三)期2-08-1地块309-310#、313#楼装修工程施工工程(以下简称“项目一”);海南海花岛2#岛2-07-1地块284-286#、297#公寓室内精装修工程(以下简称“项目二”);海南海花岛2#岛2-03-9地块271#、275-276#公寓室内精装修工程(以下简称“项目三”);海南海花岛2号岛首一期255#、257#公寓室内装修工程(以下简称“项目四”)。2017年至2019年,原告分别与被告一签订了《中国海南海花岛2号岛三(三)期2-08-1地块309-310#、313#楼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国海南海花岛2#岛2-07-1地块284-286#、297#公寓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国海南海花岛2#岛2-03-9地块271#、275-276#公寓室内精装修施工合同》《中国海南海花岛2号岛首一期255#、257#公寓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工程已全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一尚欠付原告项目一工程款37,874,680.87元,质保金1,353,259.56元,合计39,227,940.43元;被告一尚欠付原告项目二工程款29,051,288.39元,质保金2,011,654.33元,合计31,062,942.72元;被告一尚欠付原告项目三工程款52,115,390.10元,质保金1,538,225.74元,合计53,653,615.84元;被告一尚欠付原告项目四工程款38,488,402.47元,质保金1,273,574.06元,合计39,761,976.53元。上述四项案件欠款合计人民币163,706,475.52元。

经查,被告一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系其独资股东,被告三系被告二的独资股东,被告四系被告三的独资股东。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被告二、三、四应就被告一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请求

1、案件一【案号:(2024)琼9003 民初11620 号】: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海南海花岛2号岛三期2-08-1地块309-310#、313#楼精装修项目工程款人民币37,874,680.87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海南海花岛2号岛三期2-08-1地块309-310#、313#楼精装修项目质量保修金人民币1,353,259.56元;以上第1-2项金额暂计为人民币39,227,940.43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上述第1-2项工程款及质量保修金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39,227,940.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2、案件二【案号:(2024)琼9003 民初11621 号】: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海南海花岛2号岛2-07-1地块284-286#、297#公寓室内精装修项目工程款人民币29,051,288.39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海南海花岛2号岛2-07-1地块284-286#、297#公寓室内精装修项目质量保修金人民币2,011,654.33元;以上第1-2项金额暂计为人民币31,062,942.72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上述第1-2项工程款及质量保修金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31,062,942.7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3、案件三【案号:(2024)琼9003 民初11622 号】: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海南海花岛2号岛2-03-9地块271#、275-276#公寓室内精装修项目工程款人民币52,115,390.10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海南海花岛2号岛2-03-9地块271#、275-276#公寓室内精装修项目质量保修金人民币1,538,225.74元;以上第1-2项金额暂计为人民币53,653,615.84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上述第1-2项工程款及质量保修金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53,653,615.8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4、案件四【案号:(2024)琼9003 民初11623 号】: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海南海花岛2号岛首一期255#、257#公寓室内装修项目工程款人民币38,488,402.47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海南海花岛2号岛首一期255#、257#公寓室内装修项目质量保修金人民币1,273,574.06元;以上第1-2项金额暂计为人民币39,761,976.53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上述第1-2项工程款及质量保修金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39,761,976.5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已立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累计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不含本次提起的重大诉讼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共18件,全部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312.2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46%。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鉴于本次提起的诉讼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累计诉讼、仲裁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2、公司将持续关注涉诉事项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交费回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