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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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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票减资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2024-1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24-116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票减资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和2024年12月6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13,350,998股回购股份用途进行变更,由“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为“用于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2024年11月20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2)。

上述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股份总数减少13,350,998股,注册资本减少13,350,9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四十五天内,有权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广丰工业区广丰工业大道1号

2.申报时间:2024年12月7日至2025年1月20日9:00-17:00

3.联系人:肖亮满、刘晚秋

4.联系电话:0760-88555306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24-115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除以下股东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星期五)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

其中:交易系统:2024年12月6日交易时间

互联网:2024年12月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区大洋电机广丰厂区技术中心大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鲁楚平先生因公出差,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徐海明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94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34,389,8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9,226,285股的42.7571%。(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438,439,783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量为19,213,498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2,419,226,285股)。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872,342,8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419,226,285股的36.058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93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62,046,9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9,226,285股的6.6983%。

以上总股本及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额均以2024年12月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总股本及股东持股数量为准。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董事会邀请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2,273,4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54%;反对1,643,4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9%;弃权47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3,888,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03%;反对1,643,4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85%;弃权47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3%。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1,648,0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49%;反对2,002,2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6%;弃权73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5%。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头部狼计划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5,192,4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417%;反对73,874,8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39%;弃权55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984,3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537%;反对73,874,8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075%;弃权55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8%。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头部狼计划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5,141,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358%;反对73,820,3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75%;弃权65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933,4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225%;反对73,820,3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741%;弃权65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3%。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头部狼计划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5,348,3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598%;反对73,608,5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29%;弃权66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140,2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491%;反对73,608,5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445%;弃权66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64%。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委托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委派徐朝霞律师、薛旭琴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以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刊载在2024年12月7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五、备查文件

1.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