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股东北京基石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15 证券简称:交控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3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股东北京基石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原股东保证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股东北京基石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基石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8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北京基石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经查,2024年9月30日至10月24日,你企业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卖出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控科技)股份1,837,709股,通过大宗交易卖出交控科技股份500,000股,致使你企业及一致行动人拥有交控科技合并权益比例变动超过1%。你企业未及时将上述权益变动事实通知交控科技,导致交控科技迟至11月2日披露相关权益变动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企业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准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上市公司主体作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对上述行政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将进一步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督促有关股东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会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