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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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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24-1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716 证券简称:中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5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研股份”)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4日以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4年12月9日以现场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付杰女士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经全体监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通过对拟聘任的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专业资质、诚信状况,对其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恰当性等方面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恰当,所履行的邀标程序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需求。因此,监事会同意聘任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同意票占有效表决权100%。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同意票占有效表决权100%。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特此公告。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688716 证券简称:中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6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德皓”)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就变更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以及内控审计机构的相关事宜与原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一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等有关要求,适时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会对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工作造成影响。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08年12月8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31号5层519A

首席合伙人:杨雄

截止2023年末,北京德皓国际合伙人37人,注册会计师127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52人。

2023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5.49亿元(含合并数,下同),审计业务收入为4.22亿元,证券业务收入3.30亿元。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59家,审计收费总额2.41亿元,主要涉及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0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105.35万元;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北京德皓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0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期间有19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监管措施21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辛庆辉,2009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12月开始在北京德皓国际执业,2024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超过5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杨艳,2018年12月20日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年开始从事新三板公众公司审计、IPO项目审计,2024年2月在北京德皓国际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进三年签署审计报告0家。

拟安排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盛青,2000年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9月开始在北京德皓国际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数量7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3、独立性

北京德皓国际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整体审计的需要,根据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相关规定,通过邀请招标的选聘结果确定。

北京德皓国际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会计处理复杂程度以及执行审计需配备的人力及其他资源、审计工作量确定审计收费。2024年度报告审计费50万元(含税),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4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10万元。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决定其2024年度最终审计费用,办理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自2020年聘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审计服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已提供审计服务年限为4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为充分保障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安排,更好地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规范化需要,综合考虑公司对审计服务的需求,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履行相应的选聘程序,拟聘任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以及内控审计机构的相关事宜与原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一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等有关要求,适时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会对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工作造成影响。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旅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公司第四届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对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招标选聘过程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本次邀请招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公开、公平、公正。审计委员会对审计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了专业判断,认为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公司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程序合规。审计委员会同意聘请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北京德皓国际为公司2024年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业务。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688716 证券简称:中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7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研股份”)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共计人民币7,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0.31%。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9,460万元,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30%。

● 公司承诺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31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42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9.66元/股,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02,257,200.00元(人民币,下同),扣除发行费用102,543,821.47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99,713,378.5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9月15日全部到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9月15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548《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34,461.08万元,本次拟使用7,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0.31%。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9,460万元,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30%,未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审议程序

公司2024年12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7,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相关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688716 证券简称:中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4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研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于2024年12月4日以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24年12月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谢怀杰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经全体董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为充分保障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安排,更好地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规范化需要,综合考虑公司对审计服务的需求,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履行相应的选聘程序,拟聘任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公司2024年审计机构的履职条件及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聘请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助于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同意票占有效表决权100%。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二)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34,461.08万元,本次拟使用7,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0.31%。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9,460万元,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30%,未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同意票占有效表决权100%。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三)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为进一步满足发展战略需要,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中研(长春)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相关备案信息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核准为准)。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同意票占有效表决权100%。

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四)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4年12月25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同意票占有效表决权100%。

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688716 证券简称:中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9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2月2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12月25日 14 点30 分

召开地点: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中研路1177号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2月25日

至2024年12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于2024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

2024年12月24日9:00-11:30,13:30-16:30,异地股东可于2024年12月24日前采取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二)登记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中研路1177号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登记方式

1、拟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亲自出席的,应出示其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办理登记手续。

2、拟出席现场会议的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证券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代理他人出席的,应出示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上需写明股东名称/姓名、股东证券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需附上上述第1、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4、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需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5、股东本人或代理人亲自登记、信函、传真方式登记。信函、传真登记收件截止日2024年12月24日16:30。

(四)注意事项

股东或代理人在参加现场会议时须携带上述证明文件原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中研路1177号

2、邮政编码:130113

3、联系人:高芳

4、联系电话:0431-89625599

5、传真:0431-89625599

6、邮箱:jlzypeek@126.com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需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出示能够证明其身份的相关证明文件,验证入场办理签到。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自理。

特此公告。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2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716 证券简称:中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8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中研(长春)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投资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

●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相关风险提示:本次设立全资子公司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求,本次对外投资需经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存在公司未能获得部门备案或审批通过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满足发展战略需要,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中研(长春)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中研”,暂定名,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核准为准)。

(二)本次对外投资设立长春中研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三)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设立公司的基本情况

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货物进出口;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3,000万元

出资方式:自有资金

法定代表人:秦振兴

公司对该新设立公司的持股比例100%。

三、出资方式

本次对外投资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建立于公司现有技术及产品基础上,是公司发展战略的布局。但未来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宏观经济及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等。公司将密切关注全资子公司的设立及后续进展,积极防范和应对全资子公司发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