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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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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1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公告编号:2024-071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2月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芜湖总部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宋志刚先生主持,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3人,董事王生先生,独立董事傅代国先生、李明茂先生、汪献忠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张龙先生出席会议,财务总监席丽娟女士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签订〈高速铜连接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议案关联股东四川融鑫弘梓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俊、汪泳艳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0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24-072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九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于2024年12月9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芜湖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微信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宋志刚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会议经充分讨论后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调整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73)。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24-073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完善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规范运作,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召开九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本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调整的情况如下:

上述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届满。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