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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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2024-1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86 证券简称:浙文互联 公告编号:临2024-077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60元/股(含本数)。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55元/股(含本数)。

● 回购价格上限调整生效日期:2024年12月18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使用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6元/股(含本数),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2024年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浙文互联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临2024-009)、《浙文互联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临2024-011)。

二、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原因

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的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文互联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根据《回购报告书》,若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或现金分红等事宜,公司将按照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5.60元/股调整为不超过5.55元/股,具体的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A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股总股本=1,475,904,062×0.05÷1,487,374,062≈0.05元。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中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5.60-0.05)÷(1+0)=5.55元/股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按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5.55 元/股测算,本次回购的股份数量约为9,009,009股至18,018,0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61%至1.21%。

四、其他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600986 证券简称:浙文互联 公告编号:临2024-076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11月15日的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前三季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总股本为1,487,374,062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11,470,000股,以1,475,904,0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73,795,203.1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除权除息的计算公式如下: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475,904,062×0.05÷1,487,374,062≈0.05元。

根据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中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5)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公司全体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2.自行发放对象

无。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及投资部

联系电话:010-87835799

特此公告。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