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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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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暨
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承诺函的公告

2024-1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 公告编号:2024-067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暨

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承诺函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制药/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方大集团”)一致行动人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钢铁/增持主体”)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7,5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 2.方大钢铁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价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增持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4.风险提示: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信贷政策等因素,导致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无法达到预期或延迟实施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方大钢铁的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方大钢铁拟以自有资金和专项贷款增持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名称: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增持主体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公司控股股东为方大集团,直接持有公司329,068,71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3.03%,方大钢铁直接持有公司443,231,44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1.01%,实际控制人方威直接持有公司12,189,13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85%。方威间接持有方大集团99.20%股份,方大集团100%持有方大钢铁股份,方大钢铁同方威、方大集团构成一致行动人,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54.89%。

3.增持主体在本公告披露日前12个月内未增持公司股份,亦未披露增持计划。

4.增持主体在本公告披露日前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本着共同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提升公司市场价值。

2.拟增持股份的金额及数量:拟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7,5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

3.增持价格:方大钢铁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实施期限: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在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施。

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

5.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增持。

6.资金来源:本次增持资金来源为方大钢铁自有资金和专项贷款。

7.本次增持计划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8.锁定期安排:在增持期间、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9.承诺事项:方大钢铁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票买卖的相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交易及短线交易等行为;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并且在增持期间、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信贷政策等因素导致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无法达到预期或延迟实施的风险。若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增持主体获得增持资金贷款支持情况

近日,方大钢铁收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兴业银行拟向方大钢铁提供贷款,专项用于支持方大钢铁增持东北制药股票,贷款额度为人民币10,5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相关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截至本公告日,增持主体方大钢铁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合计784,489,2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89%,本次增持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2.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增持主体出具的《关于增持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2.《贷款承诺函》;

3.增持主体签章确认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 公告编号:2024-068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制药/公司”)子公司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瑞公司”)收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经开区法院/本院”)民事判决书,谭敏娟、苏锋、徐素珍、杨井强、世恒谦、闫明福、张玲、王怀信、肖强9名自然人向经开区法院起诉东瑞公司股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191民初8715号

原告:谭敏娟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11,452,478.76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的3%股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经开区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12,102,353.34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的3%股权。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7,800,000.00元价格收购原告谭敏娟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3%的股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14.12元,原告谭敏娟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4,414.12元,由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0,850.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担33,563.96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850.16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191民初8684号

原告:苏锋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经开区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9,562,141.2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的3%股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以12,102,353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3%的股权。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7,800,000.00元价格收购原告苏锋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3%的股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14.12元,原告苏锋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4,414.12元,由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0,850.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担33,563.96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850.16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191民初8691号

原告:王怀信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经开区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6,374,760.8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的2%股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以8,068,235.56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2%的股权。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5,200,000.00元价格收购原告王怀信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的股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77.65元,原告王怀信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8,277.65元,由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6,423.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担11,854.33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6,423.32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191民初8700号

原告:张玲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以8,068,235.56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2%的股权;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5,200,000.00元价格收购原告张玲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的股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77.65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8,277.65元,由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5.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担24,272.52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005.13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191民初8714号

原告:世恒谦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经开区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6,374,760.8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的2%股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以8,068,235.56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2%的股权。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5,200,000.00元价格收购原告世恒谦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的股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77.65元,原告世恒谦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8,277.65元,由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6,423.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担11,854.33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6,423.32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191民初8716号

原告:肖强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经开区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6,374,760.8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的2%股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以8,068,235.56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2%的股权。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5,200,000.00元价格收购原告肖强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的股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77.65元,原告肖强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8,277.65元,由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6,423.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担11,854.33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6,423.32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七)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191民初8717号

原告:闫明福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以4,034,117.78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1%的股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2,600,000.00元价格收购原告闫明福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1%的股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72.94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9,072.94元,由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5,182.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担13,890.32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182.62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八)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191民初8718号

原告:徐素珍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经开区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3,187,380.4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的1%股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以4,034,117.78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1%的股权。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2,600,000.00元价格收购原告徐素珍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1%的股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72.94元,原告徐素珍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9,072.94元,由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7,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担11,472.94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600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九)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191民初8719号

原告:杨井强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以8,068,235.56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2%的股权;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5,200,000.00元价格收购原告杨井强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的股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77.65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8,277.65元,由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5.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担24,272.52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005.13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原告请求经开区法院依法判令,东瑞公司以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东瑞公司净资产总金额403,411,778.16元为基础,按照东瑞公司每股4,034,117.78元回购原告所持股份。经开区法院判决,以每股价值2,600,000元判令回购原告股权。公司将积极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公司利益。鉴于本次诉讼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故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191民初8715号;

2.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191民初8684号;

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191民初8691号;

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191民初8700号;

5.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191民初8714号;

6.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191民初8716号;

7.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191民初8717号;

8.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191民初8718号;

9.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191民初8719号。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