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执行进展公告
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2024-078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执行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554,823,729.80元及截至2021年3月22日的利息36,120,104.16元,并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自2021年3月23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由于本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收回相应借款本金、利息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未来年度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3年4月27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阀门”)发来的函件,告知其与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贸易”)等相关方民间借贷纠纷案已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民终264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审判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6)。
2023年6月16日,公司收到广州阀门发来的函件,告知其与富兴贸易等相关方合同纠纷诉讼案已收到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粤14执284号),经审查,广州阀门申请执行上述案件的判决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7日披露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1)。
2023年11月29日,公司收到广州阀门发来的函件,告知其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最高法民申2577号),富兴贸易等相关方因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民终2648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披露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97)。
2024年2月1日,公司收到广州阀门发来的函件,告知其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2577号),驳回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科美实业有限公司、陈云香、徐金源、徐少芳、徐毅坚、兴宁市云山投资有限公司、徐少红的再审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日披露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7)。
2024年4月30日,公司收到广州阀门发来的函件,告知其收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受理通知书》(粤检控民监受【2024】5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日披露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之收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8)。广州阀门已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交民事监督答辩状。
2024年5月22日,公司收到广州阀门发来的函件,告知其于2024年5月21日晚收到汇入的关于本案的执行款共计3,000,000.0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披露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执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2)。
2024年5月28日,公司收到广州阀门发来的函件,告知其收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并案《通知书》(粤检民监【2024】92号),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兴宁市云山投资有限公司、徐毅坚、广东科美实业有限公司、陈云香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2648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受理。当事人徐少红就本案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并案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披露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之收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并案〈通知书〉的公告》,编号:临2024-034)。
2024年7月15日,公司收到广州阀门发来的函件,告知其收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并案《通知书》(粤检民监【2024】92号),主要内容如下: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兴宁市云山投资有限公司、徐毅坚、广东科美实业有限公司、陈云香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2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院已决定受理。2024年4月29日,当事人徐少红就本案向本院申请监督,本院依法并案受理。2024年7月5日,当事人徐少芳就本案向本院申请监督,本院依法并案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披露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之收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并案〈通知书〉的公告》,编号:临2024-052)。
二、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4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广州阀门发来的函件,告知其于2024年12月10日收到汇入的关于本案的执行款共计1,000,000.00元。
三、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由于本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收回相应借款本金、利息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未来年度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