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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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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1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1130 证券简称:西点药业 公告编号:2024-103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12日(星期五)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9:15至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磐石经济开发区西点大街777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俊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2人,代表股份26,886,4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7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1,853,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4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9人,代表股份5,033,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8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8人,代表股份3,061,0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8人,代表股份3,061,0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8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以通讯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835,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4%;反对4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3%;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10,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37%;反对4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24%;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9%。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841,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6%;反对3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4%;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16,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99%;反对3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35%;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846,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7%;反对3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9%;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20,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02%;反对3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38%;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837,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3%;反对3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1%;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11,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62%;反对3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75%;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吴团结、杜羽田。

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2日

证券代码:301130 证券简称:西点药业 公告编号:2024-104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2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拟将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全部股份4,309,258股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1月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公司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及2024年12月12日披露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8,080.3943万元变动至人民币7,649.4685万元,股份总数将由8,080.3943万股变动至7,649.4685万股。

二、通知债权人的内容

公司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债权人(为避免疑义,本公告的“公司债权人”并不包含“公司子公司的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向公司提出明确书面请求,并随附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具体如下: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进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债权登记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吉林省磐石经济开发区西点大街777号公司财务部办公室

2、申报时间:2024年12月13日至2025年1月26日(现场申报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 8:30一11:30;下午 13:00一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魏相如

4、联系电话:0432-65888244

5、电子邮箱:mengsi@xidianyy.com

6、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或快递公司发出日为准,来函请在信封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2)以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函件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2日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11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等事项、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2日下午14:00在吉林省磐石经济开发区西点大街 777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886,4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3.273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853,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27.044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33,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6.2289%。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一、《关于公司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二、《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三、《关于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四、《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三)上述议案均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投票事项予以了统计。其中,第一、二项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吴团结:

颜克兵: 杜羽田: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