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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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24-1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2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12月9日以电子邮件、传真和送达等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4年12月13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子燕召集并主持,应参加表决董事九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九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2025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额度不超过2000万美元。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瑞泰新材: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部分超募项目延期的议案》

公司根据超募项目目前的实施进度,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部分超募项目进行延期。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本议案详细内容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瑞泰新材:关于部分超募项目延期的公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超募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3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12月9日以电子邮件、传真和送达等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4年12月13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四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四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郭军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部分超募项目延期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部分超募项目进行延期是公司根据超募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进行的谨慎决定和必要调整,充分考虑了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表决程序;超募项目的延期仅涉及建设进度的变化,项目的投资总额、建设内容未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超募项目延期。

本议案详细内容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瑞泰新材:关于部分超募项目延期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5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超募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泰新材”)于2024年12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超募项目延期的议案》,根据公司目前超募项目的实施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对部分超募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上述事项审批权限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41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3,333,3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1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16,332,694.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8,263,660.67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88,069,033.33元,其中超募资金为人民币 2,188,069,033.3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6月14日划付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6月14日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5006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实施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4,000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5,737.9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的议案》及《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实施项目的议案》,将原拟投入“华荣化工智能化改造项目”的募集资金变更投入实施“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4,000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5,737.9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并使用超募资金新增募投项目“宁德华荣年产4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自贡华荣年产3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和回收2,000吨溶剂项目”以及“衢州瑞泰年产3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2022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截至2024年11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部分超募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说明

(一)本次部分超募项目延期情况

基于当前超募项目的实际投资进度,结合项目建设内容,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延长部分超募项目的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具体调整如下:

(二)本次部分超募项目延期的原因说明

“自贡华荣年产3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和回收2,000吨溶剂项目”(以下简称“自贡项目”)是公司基于行业发展趋势、业务发展需要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等因素所综合确定,已在前期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自贡项目建设工程量较大,影响项目进度的因素较多,建设进度不及预期;与此同时,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循高标准的安全、环保相关要求,亦使得项目整体工作量超出原定计划。

截至2024年11月末,自贡项目已经进入了相关验收和试生产筹备阶段,考虑到生产线联动调试和相关部门审批验收的后续工作量仍较大,为确保项目高质量完成,并结合近期锂电材料市场行情,经过公司审慎考虑,决定将该超募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原定的2024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5年6月30日。

四、本次部分超募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超募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超募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项目的延期仅涉及募投项目进度的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也将进一步加强对项目进度的监督与把控,使项目按新的计划进行,实现公司与全体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

五、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超募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超募项目目前的实施进度,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部分超募项目进行延期。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超募项目延期的议案》,认为本次对部分超募项目进行延期是公司根据超募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进行的谨慎决定和必要调整,充分考虑了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表决程序;超募项目的延期仅涉及建设进度的变化,项目的投资总额、建设内容未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超募项目延期。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超募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部分超募项目延期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项目的实施主体、项目内容及投资总额等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超募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超募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4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12月13日,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的议案》,现就公司将开展远期结售汇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开展远期结售汇的目的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出口业务主要采用美元、欧元等外币进行结算,因此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不仅会影响公司进出口业务的正常进行,而且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也会造成较大影响。为了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在商业银行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远期结售汇以正常进出口业务为基础,合理安排资金使用,以固定换汇成本、稳定和扩大进出口以及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投机,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二、远期结售汇品种

远期结售汇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售汇。

三、远期结售汇规模

2025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额度不超过2000万美元。该事项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四、远期结售汇的风险分析及公司采取的控制措施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远期结售汇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相关风险以及具体的应对措施如下:

1、市场风险:远期结售汇交易合约的汇率与到期日实际汇率的差异将产生交易损益;在交易合约利率的存续期内,每一会计期间将产生重估损益,至到期日重估损益的累计值等于交易损益。针对该风险,公司将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适时调整经营策略,以稳定进出口业务和最大限度避免汇兑损失。

2、流动性风险:远期结售汇以公司外汇资产、负债为依据,与实际外汇收支相匹配,保证在交割时拥有足额资金供清算,以减少到期日现金流需求。其次,因业务变动、市场变动等原因需提前平仓或展期金融衍生产品,存在需临时用自有资金向银行支付差价的风险。针对该风险,公司将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严格控制远期结售汇的交易规模。

3、操作风险:公司在开展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时,如发生操作人员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沟通不及时的情况,可能错失较佳的交易机会;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报备及审批,或未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业务信息,将可能导致交易损失或丧失交易机会。针对该风险,公司已制定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授权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责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同时,公司已制订《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内控制度》,对远期结售汇操作原则、审批权限、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实施流程作出明确规定,对远期结售汇的风险控制起到了保证作用。

4、履约风险: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的对手均为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履约风险低。为防范该风险,公司将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

5、法律风险:如操作人员未能充分理解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合同条款及业务信息,将为公司带来法律风险及交易损失。针对该风险,公司将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素质,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

五、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适用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处理。最终会计处理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为准。

六、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银行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制定了《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及《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内控制度》,针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以降低经营风险,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的核查意见;

3、远期结售汇交易概述;

4、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应急预案;

5、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6、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7、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内控制度。

特此公告。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