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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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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2024-1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24-080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等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五)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七)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岁的成年子女。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前六个月至上市公司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日止,即2024年2月2日至2024年11月29日。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前述纳入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于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宁波建工股票的情况如下:

针对上述交易,相关主体出具如下承诺:

(一)励永良

励永良为宁波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针对前述交易情况,励永良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宁波建工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2、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宁波建工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宁波建工股票、从事内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自查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宁波建工。

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朱佳

朱佳为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师室主任裘松立之配偶,针对前述交易情况,朱佳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宁波建工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宁波建工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宁波建工股票、从事内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自查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宁波建工。

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三)郑兰

郑兰为宁波建工监事王磊之配偶,针对以上交易情况,郑兰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宁波建工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宁波建工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宁波建工股票、从事内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自查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宁波建工。

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四)刘鹍

刘鹍为宁波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综合部一级主管,针对前述交易情况,刘鹍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宁波建工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2、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宁波建工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宁波建工股票、从事内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自查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宁波建工。

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方出具的声明承诺等文件,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法律顾问认为: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