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778 证券简称:晶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4-106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苏州恒隽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 投资金额:人民币4,074万元。
● 合作方嘉兴屹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屹晨”)为拟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故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构成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在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投资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风险提示:合资公司的投资效益受产业政策、经济环境、行业周期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进一步推进公司户用光伏业务的“高周转”运营战略及投资布局,提高户用资产周转效率,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晶坪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晶坪”)近日与嘉兴屹晨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共同设立合资公司,用以合作开发或收购上海晶坪及其关联公司持有的光伏项目。合资公司的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627万元,其中上海晶坪出资人民币4,074万元,持有合资公司18.0050%的股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在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投资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专业投资机构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嘉兴屹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E5BBH644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上汽恒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4年12月5日
出资额:30,220万元人民币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204室-75(自主申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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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备案情况:嘉兴屹晨为拟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备案尚未完成。
嘉兴屹晨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也未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嘉兴屹晨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资公司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合资公司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登记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苏州恒隽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E6LRM49Y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法定代表人:江晨
成立日期:2024年12月18日
注册资本:22,627万元人民币
住所:苏州市漕湖街道观塘路1号1幢启航时代大厦南楼1601室S1625单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电气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及出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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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1、甲方:嘉兴屹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乙方:上海晶坪电力有限公司
(二)合作模式
1、甲、乙双方按照81.9950%:18.0050%比例共同设立合资公司,用以共同开发或收购乙方及其关联公司持有的光伏项目。除非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合资公司不得进行除此之外的其他业务。
2、根据甲、乙双方协商,合资公司设立后的初始项目投资额约为22,627万元。
3、出资时间和金额:具体注资的时间进度和每次注资的金额,由合资公司股东会一致决定,全体股东根据实际需求以及项目收购进度安排按照股权比例同步注资。鉴于甲方拟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完成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手续系甲方向合资公司实缴出资的先决条件,在该等先决条件满足前,双方不负有向合资公司实缴出资之义务。
鉴于合资公司在存续期间会陆续收购或开发光伏项目,双方将按照新项目所需投资金额的全部或部分对合资公司进行增资。合资公司在存续期间,甲乙双方始终按照81.9950%:18.0050%比例进行增资。
4、出资双方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资公司承担责任;同时,出资 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并依据本协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包括行使 股东会表决权)并承担股东义务。
5、合资公司按照约定比例依法按年分配合资公司取得的现金收入,若合资公司当年存在可分配收入,则合资公司应在法律允许的上限对股东进行收入分配(可分尽分原则)。合资公司下属各类子公司(若有)的现金收入按照本条可分尽分原则处理。
(三)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经其各自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由甲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合伙人会议(具体依甲方的合伙协议约定)及乙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具体依乙方的公司章程约定)就本次合作事宜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上海晶坪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用以共同开发或收购上海晶坪及其关联公司持有的光伏项目,有利于公司提高户用资产周转效率,促进公司与合作方进一步深化合作,有助于公司户用光伏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和整体战略目标。
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上海晶坪自有或自筹资金,承担的投资风险以出资额为限,本次投资不会影响上海晶坪的正常生产经营,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和未来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风险提示
合资公司的投资效益受产业政策、经济环境、行业周期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0日